生育保險繳費問題
2011-09-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回顧:
福建省某合資企業,按照省政府規定1997年參加當地的生育保險,并按照要求以企業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0.7%的比例,按月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自行規定按照每個職工月工資0.3%的比例,向職工個人征收生育保險費。該企業職工認為,國家規定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因此,向勞動仲裁部門反映此情況,勞動部門與企業就這一問題進行協商。
案例分析:
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的《福建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明確規定,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該企業向職工個人征收生育保險費顯然違反國家規定,應予以糾正。
結論:企業撤銷向職工征收生育保險費的決定;
企業退還已經向職工征收的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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