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成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流程和人員組成
因為勞動爭議調解制度是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一項重要制度。在最新近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勞動爭議調解制度進行了一定變革,但是尚有許多不足之處,比如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的設立繁多而雜亂,所以每個企業成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才是最合適的,然后再找合適的人員,這樣才能有效處理勞動爭議。
成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程序
第一步 推 選一、已組建工會委員會的企業:1、確定人數:由企業與工會委員會協商確定調解委員會人數,調解委員會人數應當為雙數。2、產生代表: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雙方人數應當對等。3、職務分配: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委員會成員1人擔任。二、未組建工會委員會的企業:1、確定人數: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調解委員會人數,調解委員會人數應當為雙數。2、產生代表: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雙方人數應當對等。3、職務分配: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雙方代表選舉其中1人擔任。
第二步 設 立一、形成文件:調解委員會成員經依法推選確定后,已組建工會委員會的企業,由企業與工會委員會共同作出《關于設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的文件,并公示或告知全體勞動者;未組建工會委員會的企業,由企業作出《關于設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的文件,并公示或告知全體勞動者。文件作出后,標志著調解委員會正式設立,并可以依法開展工作。二、刻制印章:調解委員會設立后,應當持《關于設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及其它文件資料,根據公安機關的規定,刻制調解委員會印章。原則上,調解委員會印章為圓形,中間為五角星,印章內文字“××有限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字樣。
第三步 完 善一、加強保障:企業應逐步為調解委員會提供辦公場所。二、建立制度:調解委員會應依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的規定,逐步建立完善工作職責、組織制度、調解制度、文書樣本和工作信息統計制度等。
調解組織人員組成
第七條 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工代表;
(二)企業代表;
(三)企業工會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額的三分之一。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
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
第九條 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協商決定。
畢竟勞動者和企業以及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問題是越發的嚴重,因此現在很多的企業成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來處理之間的勞動問題的,調解組織人員是有企業的職工或者是企業和企業的工會代表組成的,組織成立的流程就是分為三步選舉然后設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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