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定能拿到雙倍工資嗎?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愿意簽勞動合同的,要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是如果是員工推脫不愿意簽勞動合同的,那么員工就無法得到雙倍工資。因此不簽勞動合同不等于一定能拿到雙倍工資。請看下文。
一、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最長能主張11個月的二倍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及時行使權利,將失去勝訴權的一項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亦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公司與員工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將日期補簽至實際用工之日的行為,已經構成雙方間的“合意”。在此情況下,員工再次訴請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就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四、員工個人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中雖規定了在未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因此其適用前提條件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五、五、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原件遺失,法院綜合認定勞動者主張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訴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書證應提交原件。依據《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確實對其所主張雙方間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且應提供書證原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提交書證確有困難,如案例中勞動合同原件被遺失的情況下,法院仍然可以結合其他的證據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實,審查判定勞動合同復印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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