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什么?
摘要:終止勞動合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終結,彼此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復存在。
一、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準確統計員工入職時間、合同起始時間、終止時間。
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在于避免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或者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準確統計員工入職時間、合同起始時間是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起點;而準確統計合同終止時間是為了日后續簽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做準備,以免因管理疏忽使公司付出不必要的“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合同條件而員工不同意續簽合同以外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需提前30天通知終止,但《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中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所以,為了避免支付不必要的賠償金,建議企業做好日常用工管理,從員工入職起就做好相應統計。
本案中,用人單位發現自己錯誤時如果及時彌補,還不至于釀成大錯,但恰恰相反,他們自作聰明地與李某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就變更吧,還出爾反爾,這當然會激怒員工,引火上身。
三、在企業的日常用工管理中,增加“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意向書”。
由于《勞動合同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僅規定了用人單位不提前30日通知續簽或終止意向的,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但事實上,很多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已經做好了離開的打算,甚至有的也找到了更好的“下家”,對于這種員工,用人單位要是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就完全沒有必要了。
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前至少一個半月,向勞動者發放“續訂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意向書”,告知員工其合同還有一個多月即將到期,并詢問其是否愿意繼續留在公司。如果員工在意向書上選擇了“終止”,那么企業完全可以以此為據,提前30天通知員工,由于員工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單位決定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即可避免向員工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
如果員工在意向書上選擇了“續簽”,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求決定是否與員工續簽,并保證提前30日通知即可,如果企業決定不續簽,那么之后的“經濟補償金”也算給得值得。
注意事項
終止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關系的最后一個環節,筆者認為,只要公司在這個環節上謹小慎微,很多風險都是可以避免的,也就大可不必受到訴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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