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法解除職工合同 無需支付賠償金
2015-12-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今年3月,小王入職中海公司擔任人事經理,月薪3000元。沒過多久,小王感覺工作壓力較大,但不好意思申請休假,為了休息,便向公司提供了一張假病假條,后如愿休了3天病假。事后,公司發現了小王的“秘密”,依據規章制度,對小王做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小王認為公司的處理過重,于是提起仲裁申請,要求中海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被仲裁委駁回后,小王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海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享受病假若發現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該公司已向小王合法送達上述規章制度。現小王偽造病假條的事實清楚,中海公司據此解除小王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據,該公司也已向小王合法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該公司屬于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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