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 單位不需支付補償金
2015-09-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4年5月,季女士成為某制衣公司員工。雙方只口頭約定工資、勞動和休息時間,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季女士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多次交涉無果后,季女士于2015年3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并向公司提出補繳社會保險金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可公司認為,只有在員工被公司辭退的前提下,才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現在季女士主動辭職,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季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因此,季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年的經濟補償金,還可以要求公司補繳11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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