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無工傷認定書 仍然獲賠2.8萬元
日前,江蘇揚州市兩級法院審結一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由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導致職工小馬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江蘇省高院關于《在當前宏觀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案件的指導意見》,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小馬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2007年8月7日凌晨,揚州經濟開發區某機械公司模具工小馬上夜班時左手食指被壓傷,醫生診斷為左手食指皮膚缺損伴骨折。2008年2月1日,機械公司以一家冶金公司的名義與小馬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然而,這只是機械公司的一個“拖延計”:因為法律規定,工傷發生后,30天內由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申請的,30天后1年內由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由于公司給了小馬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承諾,小馬雖多次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但公司總以種種理由拖延,直到2008年8月7日以后,才把申報工傷的材料給了小馬。但此時已經過了申報工傷的1年期限。
2008年11月17日,因工傷后遺癥無法繼續工作,小馬向公司打了辭職報告,同日即被批準。但冶金公司給小馬結清工資時,對于工傷沒有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小馬的代理律師在調查中發現,小馬已經過了工傷認定的時效。同時也發現,小馬發生工傷的機械公司和后來與他簽訂合同的冶金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同一地址,同一資產。2009年3月24日,小馬以冶金公司、機械公司為被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由于無工傷認定書,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決。小馬對裁決不服,向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鑒定,小馬屬于工傷十級傷殘。
江蘇省高院出臺的《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
揚州市廣陵區法院據此判決被告支付小馬工傷待遇3.8105萬元。被告冶金公司提起上訴后,經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小馬最終獲賠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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