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員工追"債" 公司企圖規避責任竟偽造勞動合同
柳州訊 南寧某乳業公司在與勞動者對簿公堂時,居然拋出偽造的勞動合同,企圖規避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負的責任。最終,偽造的勞動合同經司法鑒定露出原形,該公司也被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裁決為勞動者“埋單”。
2007年5月18日,洪生(化名)在南寧某乳業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乳業公司)擔任司機,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乳業公司沒有幫他辦理失業保險。去年3月16日,乳業公司將運輸業務承包給韋某;同年5月1日,韋某突然辭退洪生,乳業公司認可了韋某辭退洪生的行為。此后,乳業公司沒有支付洪去年4月份工資。
去年5月,在被辭退10天后,洪生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他與乳業公司2007年5月18日至去年5月1日之間的勞動關系,裁決乳業公司支付去年4月份工資,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000元、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一倍工資2.4萬元以及賠償失業救濟金5628元等。
同年6月,仲裁委開庭審理。庭審中,乳業公司突然出示一份與洪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對此,洪生予以否認,并要求進行司法鑒定。
后經柳州市明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合同上的簽名不是洪生筆跡,系偽造無疑。
仲裁委認為,韋某系自然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其辭退洪生,也被乳業公司認可,該行為視為乳業公司解除洪生的勞動關系。由于乳業公司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洪生解除勞動關系,應視為違法解除。同時,從2009年1月1日起,公司與洪生未簽訂勞動合同,由此導致的法律后果,是雙方應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而非公司應繼續支付洪生雙倍工資。
據此,仲裁委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等規定,作出如下裁決:乳業公司支付洪生2009年4月工資1600元,加付洪生2008年5月至12月期間一倍工資1.2萬余元;支付洪生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000元、失業待遇損失2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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