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受災單位可申請減緩失業保險
2010-08-17作者:未知來源:城市晚報
為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關于加強災區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人社廳昨日發布通知要求,對于災區受災單位可申請失業保險費減免和緩繳。同時,對于災區符合享受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可一次性發放失業保險金,幫助其抗災自救。
人社廳通知要求,2010年下半年,對災區受災單位實行失業保險費減免和緩繳措施,減免期限視災情和生產經營情況而定,可申請減免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緩繳期限最長為一年。失業保險費減免期內視同繳費,緩繳失業保險費期內免收滯納金。
同時,對近兩年內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災區受災單位,在恢復生產期間不裁員,企業可為不裁人員申請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標準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享受時間可根據其受災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一定時期內難以恢復生產的受災單位放假或擬裁減(未裁減)人員,可為其發放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享受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發放穩崗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災區符合享受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可一次性發放失業保險金,幫助其抗災自救。
受災單位應提供受災情況和申請減免緩繳報告,由當地人社部門會同財政、社保經辦機構共同審核認定。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地應及時向省人社廳失業保險處反饋。(記者 劉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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