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向單位追討欠薪必須要經過勞動仲裁嗎?
2010-08-26作者:未知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問:我與某商場終止勞動關系時,商場以經濟效益差為由,少付我兩個月的工資3200元,并沒有出具欠條。因多次催討未果,我一氣之下起訴至法院。開庭審理時,商場負責人答辯稱,欠薪3200元屬實,但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法院不得直接受理,應首先經過勞動仲裁。請問,追討欠薪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嗎?
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應當首先經過勞動仲裁方可啟動民事訴訟程序,但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也規定了法定的除外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據此規定可知,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事實明確,勞動者要求償付欠薪的訴訟請求又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民事糾紛案徑行受理。此規定為勞動者討薪開通了便捷的法律通道,節約了勞動者維權的成本,體現了法律對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關懷。
從你的情況來看,雖然商場作為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未向你出具工資欠條,但通過審理已查明,商場對拖欠你的工資3200元并無異議,欠薪事實明確,且你們之間并不涉及勞動關系的其他爭議,故你未經勞動仲裁即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場直接償付被拖欠的工資,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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