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訟調解協議可申請強制執行
2010-08-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非訴訟調解協議,經當事人確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法院審查確定效力后,當事人拒絕履行,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意見提出,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建立健全調解相關糾紛的職能和機制。經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后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請求變更、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無效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可申請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確認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確認調解協議申請,需共同簽署承諾,明確其自愿達成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如調解協議侵害案外人利益、違反法律規定、調解顯失公平等,法院不予確認其效力。
■新聞背景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目前,社會矛盾進入易發、多發期,各類糾紛呈上升趨勢。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555萬余件,比2006年上升7.07%。2008年新收一審案件628萬余件,比2007年上升13.31%。新時期社會矛盾的特點決定了不能僅依靠法院一家解決,應充分發揮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的優勢。
意見鼓勵行政調處、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等,并促進構建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此前,民間調解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訴訟與仲裁、調解等非訴訟解決方式缺乏協調性,當事人選擇非訴訟方式的積極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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