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廢止《勞動監督檢查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
8月27日,在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關于《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和《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決定將《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鄭州市勞動監督檢查條例》等20部地方條例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予以廢止、修改。經過廣泛聽取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對我市現行有效的65件地方性法規,分別提出了不作修訂、廢止、個別條款修改、部分修訂和全面修訂的清理意見,并提出《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和《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廢止4件,修訂16件。
廢止4部地方性法規
(一)《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
該條例自1996年5月起施行,對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國家相繼出臺了《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該條例現實工作中已不再適用,因此予以廢止。
(二)《鄭州市勞動監督檢查條例》
該條例自1996年7月起施行,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勞動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2004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勞動保障監察的范圍、主體、內容、程序以及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的職責、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鑒于我市條例的內容已被上位法所涵括,因此予以廢止。
(三)《鄭州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
該條例自1997年11月起施行,對維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勞資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入,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條例內容已不適應實際需要,因此,予以廢止。
(四)《鄭州市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就醫所外執行條例》
該條例自1998年9月起施行,對加強勞教人員所外就醫、所外執行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勞教人員所外就醫所外執行工作均按照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河南省公安機關勞動教養所外執行辦法》等規定執行。鑒于條例頒行時間較早,很多內容已不適應工作需要,因此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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