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達林:治理惡意欠薪刑法介入需有度
惡意欠薪入罪,雖然能夠強化用工企業履行勞動法義務的意識,其本身還必須限定在一定的“度”內,著力解決好定罪與量刑的實踐性困境,以期從長遠上有益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無論是立足現實民意基礎,還是借鑒域外的刑事立法經驗,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都具有一定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因此,當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傳出惡意欠薪入罪的消息,就引來輿論的廣泛關注,普通民眾更是拍手稱贊。
站在公民的立場,我無比期待刑法利劍的出鞘,斬向那些居心不良逼著工人“跳樓討薪”、“摘腎討薪”的惡意欠薪者;但當我們以法律的眼光來審視這一可能新增的罪名時,卻不得不靜心思量:新的罪名將會面臨何種執法境地?又會帶來怎樣的司法效果?其最終能否承載得起廣大民眾對治理欠薪現象的期待?
順著這種思路,我們則必須關注惡意欠薪入罪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在此次審議過程中,就形成了立場鮮明的對立觀點。如有代表建議將草案中“情節惡劣”的定罪條件刪掉,以免造成對惡意欠薪行為的打擊困難;但有委員則表示,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是民事行為,不支付報酬的情況非常復雜,這種情況直接定為刑事犯罪,可能會造成刑法和民法的沖突,建議再斟酌考慮。很顯然,前一種觀點主張擴大刑法對惡意欠薪行為的“打擊面”,后一種觀點則認為刑法不宜過度介入民法調整范圍。
欠薪問題原本是合同違約現象,一般情形應由民事法律調整,即當事人可以通過打民事官司獲得救濟,再不濟可訴諸勞動執法部門,以行政制裁震懾。而作為一種最有威懾力的“最后手段”,刑法將原本由民事和行政方法調整的行為升格為犯罪,除了考慮社會治理的必要性之外,可能還需要重點關注新增罪名本身的邏輯性與可行性,以及在未來實踐中的社會效果。
就前者而言,草案中如果刪除“情節惡劣”定語,則明顯違背了刑法上犯罪構成中“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標準,打擊面無疑太過寬泛,可能帶來刑法濫用的危險。一方面,刑法對惡意欠薪的介入過廣,實踐中發生“選擇性”司法的可能性增大,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公權屢屢“挾私報復”,制造出“誹謗罪”的背景下,誰能保證這一新罪不會再度成為公權“規誡”地方企業的法寶?另一方面,過度的刑法介入還可能帶來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上的懈怠,民事司法化解勞資糾紛的功能會不會自甘弱化?行政執法的力度會否心存惰性?讓人很是擔心,刑事責任的確立會進一步加重目前勞動權益執法疲軟的狀況。
其實,即便刑法能夠退守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將惡意欠薪入罪限定在恰當的范圍內,也將面臨一系列難題。例如對“情節惡劣”的界定,如果交由司法機關去解釋,會否陷入定罪“時輕時重”的運動式思維?再如舉證,實踐中沒有哪個老板會笨到承認自己是惡意欠薪,如此對其欠薪的主觀惡性的司法認定就比較困難,舉證也將成為困擾司法追訴的一大難題。
由此觀之,惡意欠薪入罪雖然能夠強化用工企業履行勞動法義務的意識,其本身還必須限定在一定的“度”內,著力解決好定罪與量刑的實踐性困境,以期從長遠上有益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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