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藝:推進工資集體協商關鍵是看執行力
中華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部部長張建國與工作人員石毅近日在人民網上刊登文章,認為自今年各地普遍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實際上是對2009年因為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而停止調整的一次遲到的“補償性上調”,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無關,并直言工資集體協商才能惠及所有勞動者。
張建國說的不錯,切實提高勞動者工作報酬,必須積極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以往,由于職工與企業之間權利地位不對等、信息不對稱,在工資議價方面,職工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盡管政府部門采取了一些積極措施,比如對國企高管限薪,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等等。但是職工工資待遇偏低,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依然客觀存在。
全總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加緊制定《工資條例》,落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職工加班工資、獎金分配、福利補貼和薪酬制度設置都將納入工資集體協商的范疇。無疑,如果工資集體協商被全面落實,在維護勞動者權益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鑒于勞資關系的復雜性,不能指望一個通知、一個要求一勞永逸解決問題。
工資是寬泛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資單,還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福利待遇、工傷待遇,工資以何種形式發放、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勞動者休息權利,等等。我認為,全總不僅應該要求基層工會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而且要推動完善相關細節設計,讓制度名副其實,讓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
比如協商加班工資的問題,不僅要讓職工拿到合理加班工資,且職工加班不能超過法律規定,不能超過職工可承受的勞動強度。再比如,由誰主導、主持工資協商的問題。工資集體協商愿景很好,但參與工資協商的人員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利益關系?企業工會是否具有獨立自主權?工資協商人員能否積極維護普通職工權利,等等,都應當在工資協商制度中體現出來。
為了讓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真正發揮作用,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資協商環節的參與者應該代表勞動者意愿,或者直接通過民選的方式產生,他們必須具備相關法律知識,最好不要受雇于企業,與企業發生直接利益關系。如果不在工資協商制度設計之前未雨綢繆,完善這些具體措施,即使工資協商人員由工會與職工代表組成,他們仍可能成為企業的代言人,讓工資協商的意義打折扣。
另外,具備工資協商條件的多是比較大的企業,還有更多的家庭作坊式的小企業、層層轉包的工程中包工頭與員工的工資如何協商呢?實際上,工資待遇最低、維權最困難的,往往就是這些不規范的小企業、小作坊的職工。如何為這些弱勢職工爭取合理的工資報酬,保護他們的權益,應該有預防機制。
因此,要讓勞動者有尊嚴地勞動,包括全國總工會在內的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好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這個權益利器。對協商制度不僅要有粗線條勾勒,而且要有細致周到的制度安排。特別是基層工會在用人單位要有為有位。不能延續企業主兼職工會負責人的“家天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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