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屬于勞動仲裁范圍
2010-08-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記者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屬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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