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工作服也可認定勞動關系
就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有工作證、工作服等就可作為勞動關系的證據!市人社局昨天舉行新聞發布會稱,明日起,《重慶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簡稱《辦法》)開始施行,如果勞動者遇到勞動爭議糾紛,一定要依法收集相關證據。
勞動爭議盡量調解解決
據了解,該《辦法》的最大亮點就是將調解貫穿處理勞動爭議整個過程。市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處處長甘大發解讀《辦法》時說,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有利于把爭議及時解決在基層,最大限度地降低當事雙方的對抗性,節約仲裁資源和訴訟資源。當事人沒有申請的,調解組織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
“一般的勞動爭議在家門口就可調解!”甘大發介紹,《辦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比如,鄉鎮企業發生的數額不大的工資拖欠、沒發加班費等勞動爭議,這種情況下,通過規勸、疏導、釋法等方式,促使勞動爭議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消除紛爭,自愿達成協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將更多的勞動爭議化解在基層,有利于勞動仲裁機構集中力量辦一些大案。”甘大發稱,一個仲裁案件成本是相當大的,比如一個案件,在受理、開庭前、最后送達三個環節中,需要給當事雙方寄送6封快遞,每封費用在20元左右,這個案件辦下來僅快遞就要花120元左右。除了這些,還有辦案的人力資源、辦公等費用,需要300~400元。因此,勞動爭議發揮好調解的作用相當重要。
在校生實習糾紛不仲裁
《辦法》還有一個亮點,就是將“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納入了勞動爭議。甘大發說,原來我市只有相關的指導意見,但這次通過立法來明確,有利于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發現,在《辦法》規定的不適用范圍中有一條“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那么,在企業上班的員工又考入學校深造,算不算在校學生?如何來界定呢?甘大發解釋,只要是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都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范圍,因為在校學生具有學籍,到用人單位只是實習。如果是帶薪上學又是另當別論,這種情況又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范圍。
出入證考勤表也算證據
“從我市勞動爭議案件來看,很多當事人不注重收集勞動關系證據。”市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處副處長黃維新提醒,在面對勞動糾紛時,勞動者需要依法收集有效證據。比如,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作服、出入證、考勤表,以及歷次工資發放時候的工資條等書面證據。
“一些短信也可以,如公司發出的加班通知短信,可以當作加班費的證據。”黃維新說,在涉及勞動關系的糾紛案中,勞動者也不要太依仗同事的出庭作證。就過去處理的案件而言,上庭作證的人極少。為保“飯碗”,在職職工多不愿跟領導“對著干”,而離職職工的證言,證明力又稍弱。
個案提醒
被解聘索補償金
秘密錄音不被支持
市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處副處長黃維新昨日舉例說,前不久,一位在外企工作多年的黃小姐就吃了“無效證據”的虧。
黃小姐被公司解聘后,她索要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但公司以“雙方為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予以拒絕。惱怒之下,黃小姐把和外企人事主管進行的一段爭吵對話偷偷錄下來,送到了勞動仲裁機構。誰知仲裁機構不予支持,并勸她放棄該錄音,理由是——這些秘密錄音沒有得到對方承認,不是合法程序。莫說贏不了官司,黃小姐還有可能被倒打一耙,被控侵犯公司高管的隱私權。
黃維新補充說,在收集網絡證據時,要注意格式的選擇。有些人為了閱讀和打印方便,把網頁內容復制下來用word格式進行保存,這是不可行的。他稱,該證據不能辨明來源,篡改可能性高,證明力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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