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為農民工買保險發生事故企業擔責
2010-08-3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日前,市地稅局接到投訴,市內某個體印刷廠一名新雇傭的工人因操作失誤,左手二根手指卷入機器中,被認定為工傷三級,但申請工傷補助時才發現印刷廠未按規定為其參加社會保險,致其無法順利領取工傷待遇。地稅機關上門檢查時,企業借口該名員工是新招用的農民工,為免加重員工個人的負擔,所以未為該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地稅機關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關于我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地方稅務局機關征收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責令印刷廠限期補繳欠繳的社保費及相應的利息,同時地稅機關將該案轉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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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地在本市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而未辦理社會保險的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依法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費用。
市地稅局同時提醒廣大繳費單位,用人單位已為農民工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不得停保轉為單獨參加工傷保險。對逃避參加其他險種的用人單位,按《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四章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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