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聊天被罰500元續:自稱未見違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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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雙安商場某專柜員工李偉豪(化名),上班期間因“聊天”被商場罰款500元。李偉豪稱,當時自己并未聊天,只是在背誦詩詞。商場通過外包公司拍到他“違紀”的視頻后,口頭通知其交罰款,但至今也未看到自己的“違紀”證據。
對此,商場副經理王女士稱,對員工言行舉止的監督檢查,已交給專業的外包公司。拍到的視頻和錄音,商場的領導包括經理、領班等人都會看到,“我們絕不會誣陷員工違紀”。
據李偉豪介紹,商場對員工進行罰款,只有口頭通知,但被拍的視頻材料卻不會提供給當事人。
李偉豪質疑商場未滿足員工的罰款知情權,并轉述商場管理方的話稱,“說我上班期間背詩詞,說與工作無關的話,所以要罰款500元。”
李偉豪算了一筆賬,“一個月的收入1200到1600元,偶爾拿到1700多元,被罰500元之后,只剩下700到1200元了,很可能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他稱,上班時間說一句話,并沒有對商場帶來損失,“即使罰款也不該這么多”。
記者在《雙安商場服務規范罰則執行標準》上看到:A級處以500元罰款,B級處以200元罰款,C級處以100元罰款,D級予以警示。
根據罰款細則,員工在工作場所聚集聊天、說臟話等,將被罰款500元;員工可在商場5層食府就餐,但就餐時間超過30分鐘,將被罰款200元。
法律看點
1、商場是否有權拍攝員工“違紀”視頻?
2、商場是否有權對員工罰款?處罰員工時是否應該提供視頻?
3、商場只是口頭通知處罰的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了員工的知情權?
4、對于員工的違紀罰款數額,是否有相關規定?不能超過員工工資的多少?
律師解讀
拍違紀視頻不得涉及隱私
北京市中潤律師事務所趙鴻江律師稱,對于辦公場所中的視頻監控是否合法,目前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從單位管理以及安全等方面考慮,商場在公共場所進行錄像監控,拍攝員工違紀視頻,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視頻監控應僅限于公共場所使用,不得侵犯員工和他人的隱私權。
對員工罰款要提供“視”證
關于單位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梁楓認為,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單位通過罰款手段進行管理。
本事件中,商場罰款的依據是《雙安商場服務規范罰則執行標準》,此標準作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又是以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員工告知或公示的,那么,此標準對勞動者就具有約束力。
員工一旦違反制度,單位有權依據制度對員工予以相應的處罰。當然,對于李先生在上班時間是背誦詩詞還是聊天,商場應提供或出示相關證據(比如視頻錄像)后,才能確定是否可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僅口頭通知侵犯員工知情權
趙鴻江律師介紹,商場在對違紀員工進行處罰時,應根據有關事實進行。如果員工提出異議,否認違紀行為,商場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所以,該商場在未提供違紀視頻的情況下口頭通知處罰,侵犯了員工的知情權。
扣罰后工資不應低于960元
梁楓副主任說,從現行規定來看,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單位通過罰款手段進行管理,但是對于罰款的金額則有限制性規定。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如員工因違反規章制度等個人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此外,《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規定,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960元)。
結合本事件來看,李先生的月工資為1200-1700元,在扣除罰款后,其剩余工資除不應低于其全部工資80%以外,還不應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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