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解讀
讓更多的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障
新聞背景
日前,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未參保和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時間從2010年6月底再延續到2010年12月底。
據介紹,目前,由于企業用工不規范,特別是部分企業本應為全員職工參保繳費,但未全員參保繳費,一些企業因種種原因中斷了繳費,還有部分人員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未接續養老關系,其養老保險權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也較多。為保障職工享有養老保險的權益,我市出臺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優惠政策,具有重要意義。
為逐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讓更多的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障,從而,進一步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穩定,推動全市經濟發展。同時,也是貫徹《勞動合同法》,保障職工權益的具體舉措。記者特擷取政策中焦點,以饗讀者。
政策解讀
此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兩個階段:
一是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5年底以前(建立個人帳戶前)的,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后(建立個人帳戶后)的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時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為中斷當年繳費比例。
對于單位繳費部分可適當減收滯納金,對于個人繳費部分只收取利息,以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超過補繳優惠期限,即便是主動補繳,也不再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經法院判決或勞動仲裁裁決由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以及經審計、稽核、監察、舉報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嚴格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不得減收滯納金。
二是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個人帳戶前)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后(建立個人帳戶后)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均按20%比例補繳。其中:12%部分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單位繳費部分應繳滯納金比例確定收取滯納金標準,8%部分按規定收取利息。但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補繳的起始時間不早于1993年1月。
單位已經參保,但有部分人員未參保如何按優惠政策補繳
據介紹,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后的原臨時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于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后,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
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是否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
政策規定,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后,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帳戶后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整體未參保單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尚未參保繳費的各類企業和職工。
整體未參保單位參保補繳,應全員參保補繳。單位全員補繳后,由原單位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人員,從全部補繳資金到賬后的下月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納入統籌時原單位負擔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2007年底的實際發放額加2008年以后調待全省平均增加額核定(核定2007年原單位實際發放退休人員養老金時,應核實2007年1-12月實際發放額,取月平均數。下同)。
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是否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
政策規定,曾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職工,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已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中斷或雖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后的原臨時工),現自己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將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應補繳的時間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進行補繳。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至以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前未繳費的時間,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進行補繳。
辦理享受優惠補繳政策所需手續
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政策規定享受優惠補繳政策的單位和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時,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但為提高工作效率,給單位和職工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經研究,在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補繳申請后,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需補繳人員基本情況初審并核定補繳年限和金額,經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相關事宜。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補繳申請后,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補繳年限和金額并辦理補繳相關事宜。但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管理科復核同意后,再辦理補繳相關事宜
確定存在勞動關系的起止時間時,應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以及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書等原始資料或檔案。因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提供同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確定存在勞動關系起止時間的仲裁、調解文書后,再分別補繳存在勞動關系期間和以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前未繳費時間的養老保險費。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必須有原始檔案資料。對弄虛作假騙取養老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焦點問答】
問:一直未參保繳費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現企業已滅失,且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是否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
答:原國有、集體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實行個人繳費起一直未參保繳費,現企業已經滅失,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人自愿,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從2007年開始向前補繳或向后繼續繳費。男繳至滿60周歲、女繳至滿55周歲,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繳費滿15年以上,辦理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手續。原在企業工作時間,符合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后,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帳戶后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職工補繳1993年1月前養老保險費,應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進行補繳。一直是臨時工,且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現企業已經滅失,不允許補繳。
上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計算,從補繳完成的下月起計發,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不補調、不補發。
問:從1993年1月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補繳的女參保人員,多大歲數,可以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答:在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不足10年的,從1993年1月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補繳的女參保人員,必須滿55周歲后,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問:因終止勞動合同,按國家和省規定一次性結清有關保險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是否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
答:因終止勞動合同,按國家和省規定一次性結清有關保險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補繳或重新繳費滿15年后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一次性結清待遇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現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也可按此辦法補繳。
【相關鏈接】
可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及人員界定
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征收。
實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后,企業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企業;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后,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后,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后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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