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遭解雇職工狀告單位
因為在工作中一時大意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一紙《處理決定》便草率將職工辭退。質疑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程序違規,身患癌癥的職工吳師傅歷時兩年多,一口氣接連打了三次官司最終為自己討回了一個說法。日前,此案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最終簽訂了和解協議,倔強的吳師傅也最終在臨終前了卻了自己“討個說法”的心愿。
勞動爭議發生時間成焦點
法官調解“了心愿”
工作出失誤,他丟了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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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師傅是濟南一家建材企業的員工,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參加工作開始算,已經在廠里干了二十多年,是名地地道道的老員工。2004年,吳師傅與廠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以為,在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自己好歹也算謀了個“鐵飯碗”,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還是發生了,正是這件事情,砸了他的飯碗。
2007年初,負責單位質量檢驗工作的吳師傅由于工作失誤,沒有及時發現一批出廠的貨物存在質量瑕疵,導致該批貨物出廠銷售后被退回,給單位造成數萬元的經濟損失。因為這件事情,單位一怒之下做出對吳師傅的《處理決定》,通知其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事情發生后,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吳師傅被要求離開單位后多次找到領導希望協調此事,但在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后,最終無果。
質疑單位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時隔一年之后,2008年吳師傅向轄區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訴,要求在解除和單位勞動合同的同時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生活費、社保金、經濟補償等近十萬元。
仲裁超時被拒
他打起維權官司
就在吳師傅向勞動部門提請仲裁后,一個讓他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按照當時的60天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吳師傅的這起勞動糾紛案已經遠遠超過了申訴期限,最終被勞動仲裁部門駁回。得知這一消息后,感覺“不服氣”的吳師傅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又將單位告上法庭。
然而,事情的發展沒有吳師傅想象的那樣順利,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兩次審理,法院均以吳師傅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為由,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今年年初,倔強的吳師傅再次向法院提請訴訟,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的高同先法官接手了這起再審案件。
“這是一起典型的勞動糾紛案,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糾紛后一般先是要走勞動仲裁程序,而其有明確的時間限定,這起案件中,吳師傅之所以一再上訴的原因就是因為對勞動爭議的發生時間存在爭議。”高同先法官告訴記者,按照案發當時的法律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此案中,吳師傅的勞動爭議發生時間究竟如何確定成了一個關鍵的問題。
勞動爭議發生時間
到底咋確定?
“當初,單位在作出《處理決定》時曾提到要和吳師傅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單位也一直主張彼此的勞動爭議的發生時間應該以做出《處理決定》的當天開始計算,一審、二審法院也采納了這一計算方式,但問題也偏偏出在這里。”接案后,高同先法官翻閱了大量資料后發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部司法解釋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即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這一司法解釋的發現,讓吳師傅的案件有了勝訴的希望。
“當時單位僅僅以《處理決定》的方式告知吳師傅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向其正式送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這一做法顯然在程序上是違規的。”高同先法官告訴記者,按照這一情況,吳師傅的勞動爭議發生時間就可以按照主張權益之日算起了。
2010年6月,此案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法院最終決定支持了吳師傅的訴訟請求。
“就在法院準備判決之前,吳師傅因患癌癥病危,不僅急需補償金治療,而且身體每況日下的吳師傅也希望在有生之年盡快得到一個說法,鑒于這種情況,法院決定對吳師傅和單位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高同先法官告訴記者,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法院直接下判決后單位很有可能拒絕執行,如果再算上強制執行的時間,吳師傅的身體狀況怕是等不及了,而且也不利于他和單位之間矛盾的化解,所以調解是眼下最好、最快捷的辦法。
為此,高法官在多次找到單位負責人協調和溝通后,最終在他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單位解除與吳師傅之間的勞動合同,同時一次性賠償吳師傅待崗生活費、社保金等經濟補償共計八萬元。
“在調解協議簽訂后不久,吳師傅不幸因為癌癥過世,但在臨終前能夠最終為自己討回了一個說法,吳師傅也算是了卻了一個心愿。”高同先法官最后告訴記者。記者 李世武
勞動仲裁申請期限延長了!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在2008年5月1日之前,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然而,在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卻延長了這一時間,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將延長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勞動關系已終止的,勞動者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哪些情況申請勞動仲裁
據了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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