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險救濟時間應縮短 領取期限最長達2年
如果你失業了,你期望獲得多長時間、多大水平的失業保險救濟?近日在北京召開的21世紀論壇上, 眾多國內外專家提出,新形勢下,我國失業保險或許面臨轉型的選擇。其中,專家建議的兩大焦點集中在失業保險的保障時間應該縮短,保障水平應進一步提高。
領取期限最長達2年
根據我國目前《失業保險條例》,我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而目前世界各國的保險給付期限大多在90天到一年之間,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副所長張車偉列舉了一些國家的失業保險救濟時間:美國有47個州為26周、3個州為30周;加拿大為45周;意大利為180天,經濟蕭條時期可以延長;日本按參保時間和失業者不同年齡而定,如工作不滿一年為90天,工作20年以上,年齡在45-59歲為330天;韓國為90-240天。從這些數字中不難看出,我國的失業保險救濟時間超過世界平均水平。
來自中歐社會保障合作項目的國際技術援助專家白司迪認為,中國的失業保險應該向制度化方向邁進,享受失業保險救濟金的最長期限需朝逐步縮小的方向考慮,當平均失業持續時間(或獲得失業救濟金的時間)不足6個月時,則需及時將失業保險救濟金的最長發放期限縮短到12個月或者18個月以內。
失業保險既要保障失業人群不致因失業引起生活質量的大滑坡,更要包含一定的激勵機制來促使失業的人更快找到工作。從效率的角度講,失業保險的救濟時間過長,會降低對失業人員找工作的激勵,即過長的失業保險救濟會產生一種道德風險,當他們知道自己有較長的保障期限時,便不會急于擺脫失業的狀態。甚至可能出現在用工高峰期不積極就業而以失業保險為生的現象。在歐洲,作為津貼的申領人,失業人員要制定個人尋找工作行動計劃,包括培訓計劃等。行動計劃一旦制定,還要定期進行審查,以確定實施的效果。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領取的條件之一是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目的也在于促進積極就業。但是由于受到資源和條件的約束,并沒有詳細的規章制度來保證失業人員有“求職要求”和行動。 因此在目前情況下,縮短失業保險的保障期限就成為行之有效的方法。
失業保險金不足平均工資1/6
在失業保險基金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失業保險救濟的時間過長還會導致保障水平的降低。不同的群體畢竟有不同的需求,如果單純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標準,可能會導致很大一部分人在失業后生活質量的大幅下降。與會專家普遍認為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確定失業保險金并不能達到有效的保障水平。
張車偉指出,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失業保險金人均額與城鎮單位就業從業人員平均勞動報酬之比僅為15.1%。也就是說,失業者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尚不足平均工資的1/6,遠低于發達國家相當于平均工資50%-80%的失業保險標準,考慮到我國的工資水平本來就很低,失業保險很難起到維持失業者基本生活的作用。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勞動與社會保障系主任呂學靜建議,改變目前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在一個地區內實行統一標準的做法,實行按失業者失業前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其失業保險金標準,同時對最高和最低標準進行適當控制。比如,按照失業者失業前一定時間平均工資的50%確定其失業保險金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不高于150%,實行差別待遇。張車偉建議建立失業保險救濟的待遇遞減機制,這樣才能夠發揮失業保險在激勵就業方面的應有作用。
部分歐盟國家失業保險計劃
國家
德國
比利時
丹麥
西班牙
法國
英國
愛爾蘭
盧森堡
最短參保期限
最長申領期限
津貼水平
過去兩年內參保12個月
過去18個月內參保12個月
過去3年內參保52個周
過去6年內參保12個月
過去22個月內參保12個月
每兩年參保時間為1年
繳款時間根據收入而定
過去12個月內參保6個月
不固定,6到24個月
不限制
4年
不固定,4到24個月
不固定,7到36個月
從182天到6個月
不固定,12到15個月
不固定,等于參保的時間
參考工資的60%到70%,根據家庭成員情況調整
參考工資的55%到60%,根據家庭成員情況調整
從參考工資的90%到最高工資
根據家庭成員情況,參考工資的60%和70%兩檔
參考工資的57.4%到75%
統一比率,或根據失業率而定
統一比率
參考工資總數(上封頂)80%,如有孩子撫養,可提高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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