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保障層次性差異明顯 四大理念奠基公平
前不久,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撰文認為,我國目前正在實現從傳統的家庭保障和計劃經濟時期的單位保障到社會保障的歷史性跨越。但他強調,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主要問題是:城鄉社會保障發展不平衡,廣大農村地區嚴重滯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蓋面比較窄,保障水平不高,尤其是農民、農民工、被征地農民、城市無業人員和城鄉殘疾人等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比較突出。也就是說,實現我國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任務仍然艱巨。
自社會保障制度在德國誕生后120多年來,“公平原則”一直貫穿著社會保障思想發展和制度建設的始終。中國的執政黨正把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作為執政為民的重要內容,這既是執政黨對自己執政經驗的總結,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目前這一工作的推進需要提高五個方面的思想認識。
公平是首要原則
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屬于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資源在公共領域的分配。因此,減少社會不公,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出發點和基本歸宿。公平原則反映了社會主體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價值追求,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精神,主導著社會保障相關制度的建設過程。
從歷史發展的軌跡上觀察,僅靠政府的一般濟貧措施和慈善事業已不可能解決問題,以德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為先導,社會保障制度在歐洲國家率先開展起來。1935年,美國頒布《社會保障法》,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跨了一大步。社會保障制度正式成為一種社會制度,形成了政府依法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使公民在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生活發生困難時,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基本生活。
實踐表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對于解除勞動者后顧之憂,促進公平、穩定社會等方面具有良好作用,由此社會保障制度很快由少數資本主義國家擴展到全球。盡管各國的社保制度內容、途徑、方法有異,但維護公平始終是該制度的選擇初衷和基本蘊意。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過程,反映了人們對公平正義的孜孜追求。
從法律視角而言,享有充分的社會保障是人的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性權利,也就是使人成其為人,成為有尊嚴的人的基本要求。就像前聯邦德國總理路德維希·艾哈德所言,“只有在充分的‘社會保障’的基礎上——同時有精神自由——人們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的發展。”
社會保障制度立足公平正義,公平正義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價值訴求。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傾斜性保護,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恩格斯語),進而實現公平與正義。各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無非是將人們應當公平享有社會保障法律化、實證化,以使社會公平的理想變成可行的法律規范。
公平正義是最終目標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要把維護社會公平放到突出的位置,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依法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
權利公平,是指每個社會成員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出身、地位等方面的差異,在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權利方面是平等的。
機會公平,是指社會成員對待機會問題時應該采取的態度。美國經濟學家哈耶克曾說:“一是阻礙某些人發展的人和人為障礙,都應當被清除;二是個人所擁有的任何特權,都應當被取消;三是國家為改進人們之狀況而采取的措施,應當同等地適用于所有的人。”
規則公平,亦可稱形式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外在表現形式,也就是社會成員在法律規則面前一律平等,無差別地對待。
分配公平,是指社會成員通過付出勞動,在勞動成果的分配以及最后目標的實現上體現公平,包括兩個重要環節:一、在進行勞動成果的分配上要體現效率,尊重因稟賦因素所帶來的合理的不平等,這是社會保持活力的前提;二、國家要通過掌握的公共資源,實現基本服務的均等化,通過社會調劑,在分配的各個環節要照顧到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防止出現貧富懸殊。
要實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做到:
其一,強調社會成員參與機會的平等,即任何社會成員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論其地位、職業、貧富等因素均應納入社會保障范圍,保證為所有社會成員提供機會公平的保障。
其二,社會保障要通過對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社會成員克服先天不足或生活困難,有條件參與社會競爭,保障社會發展的起點公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消除轉型過程中不同成員在占有公有資產上的不平等,減少強勢成員利用公共權力來謀取個人或集團利益的行為,創造一個規則公平、競爭有序的社會經濟環境。
其三,社會保障應為國民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意外災禍、失業和疾病等狀況提供保障,為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險和職業培訓,為社會成員的疾病和工傷提供保險和救助,使得他們盡快重返工作崗位。
其四,通過社會保障體系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分配上的不公,通過對“收”和“支”的調整,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最終實現和諧發展。
公平缺失是最大破壞性因素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覆蓋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層次性差異十分明顯,僅僅是一部分社會群體的“特權”。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僅處于起步階段,主要依靠政策性規定進行低水平的社會救助,八億多農民享受不到比較充分的社會保障,嚴重違背公平原則。
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基本沒有覆蓋農民工,如大多數農民工沒有養老和失業保險,工傷和醫療保險的參保率低,傷殘一般得不到經濟賠償和治療。即使在城鎮,大量的非正規就業的職工也不能享受到正規就業的其他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社會保障差異很大,全民所有制職工受到政府政策的傾斜。
在現行的社會保障體制下,即使同一保障項目在待遇水平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如機關事業單位同企業之間、中西部貧困地區和東南沿海富裕地區之間、同一地區的不同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懸殊過大。社會成員在享有社會保障待遇時的不平等,直接帶來了社會保障結果的不平等和實質上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這種情況使得本應以促進社會公正為目標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反而變成了導致社會不公正的來源。
在社會保障的某些制度的推行過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與公平原則背道而馳。例如,前些年,北方某省會城市民政局曾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社會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中有吸毒、賭博成員等情況的,不能領取低保金。這實際上與公平原則格格不入。
由于政府責任的缺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代際公平也存在嚴重的問題。我國城市中老年人(特別是國有和集體企業的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普遍偏低,不能更好地享有醫療保健;農村的老年人幾乎沒有養老金,也缺乏有效的醫療保障,多數生活窘迫,不少相當凄慘。這明顯地違背代際公平原則。此外,社會保障基金的巨大缺口與即收即付,使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處于“空賬化”。個人賬戶“空賬化”與人口老齡化必然會讓下一代人為當代人的養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代際公平問題日顯突出。
增進公平是路徑選擇
首先,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保障每一位公民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一是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及救災制度。對于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可以根據情況適時地實現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對于經濟落后的農村地區,應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力度,保證農村貧困農民的基本生存需要;二是要盡快建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運行機制;三是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通過稅、費留存轉為養老保險基金的辦法來解決貧困地區的養老問題。對于富裕地區,可鼓勵農民適當繳納一定費用再建立個人賬戶。
其次,完善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有效的籌資、繳費機制,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把“讓更多的人享有社會保障”作為推進我國社會保障發展的目標,不斷擴大覆蓋范圍,使越來越多的公民享有社會保障。一是進一步開辟社會保障的籌資渠道,彌補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口。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開征社會保障稅;二是應盡快把農民工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根據當地的情況,設立專門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
再有,堅持公平原則,加大社會保障再分配調節力度,建立與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水平反向關聯的彈性保障支付機制,使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向低收入人群轉移,而對于自我保障能力很強的人,則應減少社會保障投入。為此,政府要加強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力度,增加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主要用于兩個方面:一是增加對社會保障的補助支出,彌補社會保險的統籌缺口,化解轉軌時期的風險;二是增加對社會福利性社會救濟和優撫的投入,強化對低收入階層的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
同時,加強社會公平保障體系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和約束機制。我國應以法律形式明確社會保障的范圍、籌資辦法和管理體制,規范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障系統的性質、國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責任、企業與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等,做到規范運行。當前,國家首先應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社會救濟法》等法律,同時完善已有的《失業保險條例》等法規,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盡快制定相關的單行法律,如《失業保障法》《養老保障法》等,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在法律基礎上,使社會保障制度的實際運行有法可依,體現社會保障的強制性。
下一篇:義縣城關鄉新農保試點大見成效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