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員工簽“空白勞動合同”然后將其解雇
一名駕駛員在公司干了4年后,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近乎空白的勞動合同,后被無故解聘。然而,在與單位打官司時,公司卻否認與該駕駛員有勞動關系,稱他是一家浙江公司派遣來的,并拿出該名駕駛員與浙江公司的勞動合同作為證據。近日,法院經審理,識破了被告公司在合同上玩的貓膩,最終為勞動者討回經濟補償金。
今年30歲的吳銘文(化名)是宿遷人,2004年6月,他應聘到我市一家鋁塑復合管公司擔任駕駛員。雖然公司一直沒有與吳銘文簽合同,但每月都按時發薪水,吳銘文也沒有對此特別在意。
2008年1月,公司突然提出與吳銘文等員工補簽勞動合同,合同上只寫著“合同期為2004年10月30日至2008年8月30日止”一行字,并沒有其他條款。吳銘文雖然心生疑惑,但在公司的要求下只得簽字。同時,公司還讓吳銘文等員工簽了一份代為保管勞動合同委托書。如此一來,原本應給吳銘文的那份勞動合同也由公司保管。
就在補簽合同后沒多久,公司突然無故開除了吳銘文。為此,他將公司告到法院。然而庭審中,公司卻稱,吳銘文是一家浙江公司的員工,被派遣到他們公司工作,與他們沒有勞動關系。為此,公司還向法庭出示了證據,即吳銘文與浙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代為保管勞動合同的委托書。
這時,吳銘文才明白當初公司讓他在空白的勞動合同上簽字的原因,他立即向法庭說明了原委。而法官在審查后也發現,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中,除末尾處有吳銘文的簽名外,其余應由員工填寫的內容均不是吳銘文所寫。此外,被告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這家浙江公司具有勞動派遣資格。據此,法院認定這份合同無效。同時,法院根據公司出具給吳銘文的職務質保金收條,以及職工聯系表認定,吳銘文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無故解聘吳銘文,應支付其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8000元,并補發吳銘文工資6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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