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步:工廠私定“家規”炒人 員工獲6000元補償
近日,記者從寮步法律援助辦事處了解到,寮步某電子廠私訂規章制度開除員工被裁決無效,該廠對“受處理”的員工一次性補償了6000元。這宗勞動糾紛案件表明,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按照民主程序,經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企業須對“受處理”員工做出相應賠償。
裁定:“家規”開除員工無效
阿賓來自四川,2003年8月進入寮步某電子廠從事焊錫工作。去年9月18日,廠方以阿慧“違反廠規,一年內累積記兩次大過”為由,予以解約處理。接到通知后,阿賓覺得委屈,向勞動仲裁庭申請仲裁。但電子廠既沒有答辯,也沒有出庭。仲裁庭裁決,電子廠私定“廠規”無效,應支付阿賓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1萬余元。收到裁決書后,電子廠不服,將阿賓告上法庭,請求判決無須向被告支付上述費用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仲裁費等。
收到法院傳票后,阿賓來到寮步法律援助辦事處尋求幫助。
調解:電子廠補償6000元
電子廠訴稱,阿賓曾兩次違反單位《員工手冊》的規定:一次是廠方臨時通知上班,阿賓未上班;一次是弄壞機器,造成單位損失,“給廠方的日常管理工作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阿賓被記兩次大過。
法援辦的律師認為,《員工手冊》作為企業的規章制度,并沒有按照民主程序,即經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公示,且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電子廠私定的規章制度應屬無效。
而阿賓兩次被記大過的行為,均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因此,電子廠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應依法向阿賓支付每工作滿一年相當于一個月工資額的經濟補償金;另外,解除勞動關系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否則還應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根據律師的提議,阿賓與電子廠當庭接受調解,電子廠同意一次性補償阿賓6000元。
說法:企業訂規章須職工大會通過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制訂、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確定。
“現在很多用工單位都制定了一些諸如‘職工在職期間不得懷孕,否則公司即予辭退’、‘職工在試用期內,由公司提供餐宿但沒有工資’之類的規章制度,既不符合法律,也不合情理。會對員工的權益造成損害。”阿賓的代理律師說,如果未經合法程序通過,那么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就不具任何法律效力。這也提醒企業,沒有設立工會和職代會的企業,無權制訂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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