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被炒討要加班費和社保 用人單位被法院判賠2萬余元
莊雄被一家地產商招聘到南京河西的一處項目部當廚師,正式上崗后除享受1500元的月工資外,用人單位未與他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也未給他辦理社會保險。干了3年多后,用人方將其辭退,且未給出辭退的理由。
經仲裁未果,莊雄將某地產公司告上鼓樓區法院,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4500元、支付工作日超時及雙休日、節假日加班費近4萬元等。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并結合客觀存在的事實,判決房地產公司支付莊雄加班費1.55萬元,經濟補償金4500元。一審宣判后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今年4月,莊雄申請法院執行,拿到了應得款項。
工作三年半突然通知卷鋪蓋走人
2005年4月,某地產公司在南京河西承建的一處樓盤上馬,為解決員工就餐問題,公司將莊雄招來當廚師,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資1500元。《用工協議書》簽訂當日,莊雄即開始工作。項目部人雖不多,但用餐時間不一,有早有晚,莊雄整天都挺忙。樓盤銷售正式啟動后,莊雄就更忙了,因雙休日、節假日正是售房的好時機,所以要想完整地休息幾乎不太可能。
莊雄家在溧水農村,為養家糊口他從不亂花一分錢。每月僅拿1500元,莊雄一開始就嫌少,一段時間干下來后,他萌生了主張加班費的想法,但因怕丟飯碗,所以每次話到口邊他又收了回去。莊雄其實還有一個苦惱:公司一直不給他辦社會保險。轉眼三年過去了,2008年9月23日,公司相關負責人突然通知莊雄,稱小區建設和銷售都快接近尾聲,要莊雄卷鋪蓋走人。莊雄提出了補辦社會保險,給付幾年來的加班費,公司一概不認。
否認小伙加班事實但無證據證實
當年10月24日,莊雄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辦社會保險、支付加班工資。2009年3月23日,因調解未果,仲裁委決定終結審理。莊雄即到鼓樓區法院告了房產公司,提出四點主張: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額外支付的9個月工資總和的一倍工資;工作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6990元及雙休日加班工資29827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3011元;支付經濟補償金4500元;補繳自2005年4月至2008年9月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房地產公司稱,雙方是勞務雇用關系,并非勞動關系;莊雄并未在雙休日加班,工作日期間每天工作尚不足8小時,不存在延時加班之說;由于雙方是雇用關系,所以他們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更談不上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莊雄稱,自己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8:30至13:30,下午15:00至19:00,每天超過8小時,每隔一天需要在13:30至15:00期間看廚房,如果有未準時吃飯的人來吃飯,就需要臨時做飯。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除春節放假外)均被安排正常上班。對于莊雄的說法,房地產公司拿不出考勤表加以否認。
法院認定原告雙休節日存在加班
庭審中由于雙方分歧太,導致法庭調解失敗。休庭期間,法官進行了相關調查和走訪,掌握了第一手資料。2009年9月19日,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考慮到莊雄主張的工作時間應扣除兩頓用餐等合理時間,即使有廚房值班事實,但根據通常情況,也是在休息,故其正常工作日期間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莊雄主張工作日期間的延時加班工資不應得到支持。對于莊雄主張的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正常上班,房地產公司雖然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供考勤記錄等證據。根據法官的走訪調查,工程人員和售樓人員在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也常常會因需要而工作,故應當認定莊雄存在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事實,經計算總加班費應為15558元。
此外,房地產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向莊雄支付經濟補償金。至于莊雄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額外支付一倍工資13500元和要求補繳社會保險,不屬于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范圍,故法院不予審理。最終,判決房地產公司一次性支付莊雄加班費15558元,經濟補償金4500元,總計20058元。駁回莊雄其他訴請。(文中莊雄為化名)
法官說法
單位用工考勤
不能搞糊涂賬
近年來在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相當普遍,這些勞動者在遭解聘或辭退前,大多從事服務業或勞動密集型產業。勞動者之所以在遭解雇后才主張加班費,一個眾所周知的原因是,在崗時不敢主張,否則飯碗不保。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中凡勞動者主張加班費并提供初步事實證據的,若被告方、即用人單位不認可,就得出示證據加以否定,否則就得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本案中莊雄主張加班費獲法院部分認可,關鍵就在被告方應該拿出證據但卻又拿不出印證自己觀點的否定證據。
由此看來,為應對新司法解釋的實施,用人方在用工考勤、員工加班登記、加班工資發放等方面,都應主動規范,不可搞糊涂賬,否則一旦與勞動者引發糾紛,處于被動的將是自己。
鼓樓區法院民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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