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舉加班證據之日便是員工走人之時
最高法近日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承擔舉證責任,若勞動者有證明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將承擔不利后果。據悉,該法條并未傾向勞動者,單位舉證的前提是勞動者有證據能夠證明單位加班事實存在,這對于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起到遏制作用。
在當前就業環境下,這一“法條明細”難以接到地氣。首先,在決定與左右是否加班及加班費標準上,兩者完全不在同一個平臺之上,長時間以來,由于就業公平的搭就體系一直欠缺,就業保障嚴重脫節,用人單位一直處于優強勢地位。全國各地幾乎都是這樣一幅勞動維權場面:有著資本優勢的單位叫加班就加班,誰有閑心跟你平等協商?若為一點少得可憐的加班費,就撕破臉皮去當地勞動部門依法投訴、仲裁,甚至還動作不小地在主管領導眼皮下去搜羅證據,這不成了燒紅烙鐵燙自家腳板?除非你另有單位之業可就,不想在本單位干了。
再者,有關加班的各種記錄都在單位手中,輕易就能“做手腳”將加班記錄抹去。要勞動者舉證加班?顯然不能舉也無法舉。門外那么多大學生還在不停地填著求職表,等著用人單位召喚,普通勞動者有啥底氣去找加班證據?在工作難找、就業不易的情形下,誰也不會去做這種撿了芝麻丟西瓜的傻事。
若最高法意識到這些,就該在上述司法解釋中補進這么一條:勞動者舉證加班費不許任何用人單位就此辭退的剛性法律制度。
不必諱言,當前企業主對利潤的追求似乎越來越無限制,一些老板對員工的管理幾乎達到了扭曲的地步。大多數普通務工者的勞動、尊嚴、自由、保障等權利,一次次被“資本”恣意踩踏。究其根源,至少有二:其一,我國當前就業公平性失衡的土壤長期存在;其二,勞動監管部門在面對資本耍賴時,鮮見主動出擊去執法。
顯然,漠視這層土壤存在的背后是公民勞動監管疲沓;而克扣應發加班費、獎金或福利,扣下作為綁架職工權利的工具,逼著勞動者忍氣吞聲。顯然,這一行為與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相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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