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表打卡記錄都可作為加班證據
2010-09-1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最高法9月16日公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這一條,格外引人關注。那么,哪些東西可以作為加班證據,讀者又應該怎么注意保留加班證據呢?記者就此采訪了山東舜元律師事務所的呂洪利律師。
呂洪利指出,要想在職場中成功維權,就需要在工作中做個“有心人”,隨時注意多搜集加班證據。比如,公司的值班日記、考勤表、工友證明、公司上下班的打卡記錄等都可以作為加班證據。呂洪利解釋,原有法律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舉證并沒有明確規定。在此類案件中,勞動者舉證都比較困難,用人單位一般不會自覺拿出證據。因此,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該法條實際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事實證據,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那么,哪些證據能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證據呢?呂洪利認為,可以作為此類證據的有:在休班日和客戶簽訂合同;曾因出現事故,被公司處罰或認定為工傷;單位安排在休假日舉行業務推廣或舉辦大型客戶見面會;參加單位招聘工作;上下班打到卡等。呂洪利指出,用人單位舉證的前提是勞動者有證據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這對于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可起到遏制作用。
上一篇:自舉加班證據之日便是員工走人之時
下一篇:單位不得偷藏加班證據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