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生病欲撤銷辭呈恢復勞動關系之訴未獲支持
王女士提交辭呈獲公司批準后,突感身體不適,就醫后被告知患病需要休息,她認為自己處于醫療期,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辭職申請被單位拒絕,王女士遂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未獲支持又訴至法院。近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系上海一家外資公司的員工。2008年底,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王女士基本年薪為13個月基本工資。2009年10月27日,王女士以家庭原因和個人計劃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很快,公司通知王女士,已收到其辭呈且批準她的辭職,并要求其按公司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確認其最后工作日及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日為次月26日。就在最后一個工作日當天,王女士就醫被診斷為患淋巴細胞疾病,醫囑建議其休息4天。隨后,王女士向公司要求撤回辭職申請,被公司拒絕,協商未果,王女士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仲裁委裁決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后,王女士訴至法院。
王女士訴稱,自己醫診期間,始終與公司保持聯系,自己的情況尚處于醫療期,她與公司反復交涉,且遞送了病例和病假單,要求撤銷辭職申請,而公司則回復稱自己已非公司員工,上述情況與公司無關,因此請求法院判令雙方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相關工資。
公司則辯稱,雙方勞動合同因王女士主動辭職已經解除,解除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根據法理,單方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到達即生效,無法撤銷。故王女士之撤銷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雙方勞動關系由于王女士行使其法定“單方預告解除權”而宣告結束,不受醫療期的限制,故請求駁回王女士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王女士以家庭原因和個人計劃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同意其辭職,并確定最后工作日。因此,本案系王女士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非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F王女士以醫療期為由,要求公司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支付相關工資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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