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有理由還得有證據
李某在某中外合資的化工公司擔任原料班班長一職,仗著自己在公司工作了將近10年的老資歷,李某工作散漫、不負責任,遲到早退是家常便飯,上班時間還經常溜出公司辦理私事。外籍總經理對人力資源管理的不重視,更使得李某等一些不自覺的員工在工作中隨心所欲。
2010年3月底,公司對外招聘了一名副總經理,專門負責公司人力資源和行政等管理工作。副總上任伊始,就決定首先整頓勞動紀律。
5月20日,跟李某關系密切的送貨司機趙某正好外出送貨,李某未得到部門經理的同意,也未與公司任何人打招呼,就擅自搭乘趙某的送貨車外出。直到快下班的時候,李某才酒氣沖天地回到了公司。副總在了解了整件事情之后,又向李某的部門經理及其同事了解李某平時的工作情況,大家都反映李某平時工作特別懶散,而且經常發生這種擅自離崗外出的事情。
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員工在工作中未獲上司許可擅自離開工作場所外出,以曠工論處”,公司隨即以李某“違反員工手冊第32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為由,解除了李某的勞動合同。李某隨即將公司告上了勞動爭議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企業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合理合法的理由,《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企業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也就是企業要承擔舉證責任。首先,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合法,即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確定后的規章制度要向全體員工公示。企業規章制度的內容也要合法,不能與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相抵觸,同時也要合情合理。規章制度的程序和內容合法,是企業規章制度是否有效的前提條件。
該案例中,公司以“員工手冊第32條第一款第(4)項的規定”為由解除李某勞動合同,第32條第一款第(4)項是這樣規定的,“員工曠工兩天及以上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李某在平日工作中擅自離崗曠工的天數遠遠超過兩天,然而公司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及時收集這些證據。直到5月20日,李某再次擅自離崗外出,公司才對他的行為做出了處理。然而,公司雖然有李某寫的檢討書,但憑這份檢討書僅能夠證明李某在5月20日這一天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能證明他之前的多次擅自離崗曠工的行為。打官司某種意義上就是打證據,由于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存在曠工兩天及以上的事實,不得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支付李某五萬余元的賠償金。
其實在本案中不難看出,李某除了擅自離崗外出的行為違反了規章制度,同時上班時間飲酒的行為同樣觸犯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其次,由于他擔任原料班班長一職,他的擅自離崗的行為導致公司車間工作受到了很大影響……這些行為均能夠在公司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規定中找到相應的條款,然而公司卻都忽略了。雖然在事后的庭審中公司都為此做了抗辯,但是在給李某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公司的理由就是“違反了員工手冊第32條第一款第(4)項的規定”,白紙黑字,公司也只能無奈地接受最后的結果。
這個案例給了我們兩個警示,第一,在日常HR管理工作中,證據的收集不容忽視;其次,在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要慎重,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確實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等,否則不可輕易言解雇,否則,極易引發爭議。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