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數年無保險 申請仲裁要及時
即時播報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有責任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后來劉先生發現公司并沒有給所有職工上保險,劉先生也在其中,于是與公司交涉,直到2005年6月公司才開始給劉先生上保險。
員工:公司出爾反爾,工作三年無保險
劉先生于2002年4月與天津歐波精密儀器有限公司簽訂臨時勞動合同,并開始工作,在入職時,公司告知劉先生已經為其上保險,但后來劉先生發現公司并沒有給所有職工上保險,于是與公司交涉,直到2005年6月公司才開始給劉先生上保險。
劉先生說:“公司當時告訴所有職工,在離職后會把原來沒交的保險都補齊,可我在2009年10月離職后才知道公司并沒有給我補齊保險,就連歇年假也以各種名義扣除我們的工資,公司態度還特別強橫,堅決不為我們補齊保險。后來我申請勞動仲裁,但工作人員告訴我仲裁時效已過,我們沒想到公司會出爾反爾,現在不知道該怎么辦了。”
另一位王先生也遇到和劉先生一樣的情況,“我在天津市某企業工作,2005年就已入職,但當時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答應以后會為我補齊保險,2008年單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保險,可是前三年的保險至今也沒有給我補齊。”
勞動仲裁時效一年 維權要及時
針對劉先生的情況,幫辦員聯系了歐波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人事處,人事處工作人員稱,劉先生在2007年正式入職公司,公司一直為其繳納保險,2007年之前,劉先生是在歐波分公司隆海力工作,分公司已是獨立法人,總公司不干涉分公司事務。
但劉先生卻說:“我們簽的合同都是和歐波公司簽訂的,公司為何不管呢?”
就此問題,幫辦員咨詢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陳女士,陳女士說,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系時,包括未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員工繳納保險。劉先生的情況確實應該追究公司責任,但是職工應該在法律訴訟時效內去追訴。劉先生應該在2005年就追究公司責任,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現在已經過了時效,無法再追究公司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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