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沒有營業執照 解體后我找誰要工資
2010-09-25作者:未知來源:新民網
編輯同志:
我在技校學的是汽車修理,畢業后在一街道個體小廠當上了一名修理工。一干五年,廠方沒有給我辦理任何勞動保險,還拖欠了我不少工資。最近因賒出的修理費收不回來,資金不能運轉,工廠要解體。我要工資、要補償時才發現該廠沒辦過營業執照,后來以掛靠的方式借用了他人營業執照。請問,我現在打算申請調解、仲裁、起訴,應當以誰為被告呢?
讀者 李樹莓
李樹莓讀者:
就你所反映的問題,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作出了相關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你可以列營業執照出借人和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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