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加班工資難兌現 監察部門未接一起投訴
節假日加班給付三倍、雙倍工資的規定已經出臺了15年。如今,節假日加班成倍加薪在家政、服務行業等流動性大的領域已是順理成章的事。但在其他行業,法律賦予的權利仍然在以各種理由大打折扣。而更多人面對節假日加班給付三倍、兩倍工資這一規定,選擇了放棄自己的權利。記者從市勞動監察部門了解到,到目前為止,市勞動監察部門沒有接到一起有關節假日加班費的投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該解釋又一次引起人們對“節假日加班給付三倍、雙倍工資”相關規定的關注,但更多的人對此仍是感嘆———
25日是王奶奶家給保姆發工資的日子。一大早,王奶奶就把保姆呂大姐叫了過來,按照節假日日加班“三倍工資”的規定把1500元錢交到了呂大姐的手上。王奶奶一一解釋,平時呂大姐的工資是每個月1200元,平均到每天是55元,中秋節當天是3倍工資,其余兩天假期是2倍工資,合起來這個月工資正好是1500元。王奶奶家的大院里,5%的家庭都有保姆、月嫂等,且家家都無一例外地給付了加班工資。
1995年,《勞動法》有關節假日加班給付工資的標準正式出臺。此后,每逢節假日,加班工資的給付就成了焦點甚至難題。15年過去了,從對該規定一無所知到逐漸接受再到逐步執行,這一規定在家政、服務等行業、領域已經執行得比較順暢,但在部分企業中卻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海市蜃樓。
隨機調查:知道的多得到的少
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一規定已經出臺了15年,大家究竟知不知道、執行的怎么樣?日前,記者隨機對150位就業人員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幾乎人人都了解這一規定,但真正得到加班費的并不多。
“加班誰人沒遇過,加班費有幾人得?”中秋節需要加班的陳先生向記者重復著辦公室的這句“流行語”。“加班,從來都是領導一聲命令,誰敢不來呀,除非是他不想干了。至于加班費嘛,哎,給就給,不給我們也沒要過。”陳先生無精打采地說。
同樣,另一家私營企業的員工吳先生也說:“主動向單位索要加班費是個危險系數很高的行為。當員工向單位索要加班費時,其實就是變向地向領導宣戰。如果趕上領導心情好,或許只是被‘思想教育’一番,如果趕上領導心情不好,估計下場就是卷鋪蓋卷兒走人。”
有陳先生和吳先生這樣想法的人不在少數,在記者隨機調查的150名企業員工中,98%的被調查者都對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有一定的了解,但曾經得到過相應工資的只有12%。53%的員工表示,節假日趕上加班就自認倒霉,至于加班費單位給就給,不給也不會主動去要。受訪者中近四成的人表示,會向單位“據理力爭”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網友傾訴:形形色色“無償”加班
有言在先型
19歲的楊雨(化名)來城里打工不久,好不容易在一家物流公司找到了工作,與其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公司明確提出,每周工作6天,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楊雨考慮工作難找,只好無奈接受。雖然,她也找律師咨詢過,合同中關于勞動時間及加班工資的約定是無效的,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屬強迫勞動者加班加點。由于害怕失去這份工作,她只好自認倒霉。
考核任務型
馮某已經在某企業做了6年的項目經理,他訴苦:“這么多年,平均下來,我每天的工作時間都在12個小時以上,平時周末都沒有,什么小長假、黃金周是一概享受不到,我都兩年沒回過家了。唉,苦水太多了……”我們公司有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每個月的標準都一樣,不會因為這個月有假期就相應減少任務。因此,為了完成任務,通過考核,年終能夠得到獎金,我們都不得不在單位加班。尤其是我們這個“夾心餡餅”的所謂中層,一方面得給下屬做個表率,另外也是希望拓寬自己的職業上升空間。你不拼命自然有人拼命,上了這條高速快行道,大家都是開足馬力往前趕,不能逆行也無路可退。
企業“慣例”型
袁小姐已經在外企工作2年:我們企業長期以來的“慣例”就是所有的人都不在下班時間離開公司,上司不走、同事不走,我自己敢隨便走嗎?那不是找死嗎,公司的裁員名額正愁找不到主呢。更何況,滿職場都是拼命往上爬的“杜拉拉”,你想躲清閑,可還得小心被人當了墊腳石。而且,上司也不會讓你有機會正點下班,我們的公司經理曾介紹他的團隊,其中很大優勢就是職員可以幾天幾夜不下樓!公司里都是這樣的工作狂人,經常會在下班前,上司走過來扔給你一攤東西,然后告訴你,明天早上之前必須將它做完。這時,我所能做的就是留下來繼續工作,不管到幾點。加班費?人家根本不承認你是在加班,你只是在完成你沒有完成的工作,你跟誰要錢去?無人投訴:要加班費怕丟飯碗
“除非你不想在這個單位干了,要不然誰敢說‘不給加班費我就不加班’?”采訪中,大多數人如是說。記者從市勞動監察部門了解到,到目前為止沒有接到一例有關節假日加班費的投訴。
劉其是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營銷人員。按照公司要求,他每天的工作時間是早八晚五,去掉午休時間一個半小時,每天的工作時間為7.5小時,每周休息一天。“可任務這么多,忙起來根本連吃飯的時間都沒有,有時要干到晚上九十點鐘才能下班,周末就更忙得要命,有樓盤銷售的時候每周休息一天都保證不了。”據劉其介紹,按照往年的“慣例”,中秋節可能只能休息一天,國慶也只能休息三四天,年年都是如此。“工作三四年了,經常加班,我就沒見過一分錢加班費。”“領導每次都是口頭通知,絕對不發文件之類的東西通知你加班。我們倒是天天早上開會,點名、記考勤,但考勤表都是單位保存,員工手里沒有,怎么留證啊?”劉其說,“不僅我們公司這樣,這個行業基本都是如此。想要加班費,你除非和單位撕破臉,但這個圈里的其他公司估計你也別想去了。”
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小孫也曾就加班費問題咨詢過律師,但最后失望而歸。小孫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被派遣到某公司當快遞員。“按照合同規定,我天天上班,每天的工作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但每天要送的快件很多,實際上我每天經常要干五六個,甚至七八個小時。”小孫說。“每天都加班,我想要加班費,但是我又沒有證據能證明我確實經常加班。單位要是不給,我也沒有辦法。”律師建議小孫,在簽收快件時,在快遞員應當簽名的地方一定要簽上自己的名字,這算是保留證據的一種方式。由于每天要送的快件很多,小劉常常懶得簽了。“即使是簽了自己的名字,最后快遞單也都是在公司和客戶手中留存,我們手里是沒有的,除非自己復印。可每天這么多快件,要復印成本實在是太大了。”小孫說。
據一些人力資源專業人士透露,不給加班費在很多企業都是不爭的事實,但由于害怕被職場“冷凍”,失去飯碗,絕大多數人都選擇沉默。
同時,記者采訪中也發現,在家政、服務行業,三倍工資的執行相對順暢得多。一位業內人士說:“家政、服務行業流動性大,需求量大,常常苦于招不到人。節假日都想回家過節,想要挽留員工就必須給付高額工資,這是市場決定的,也是留住員工、保持正常經營和運行的手段之一。”
最新解釋:主張加班費需舉證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第9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此司法解釋一經公布,圍繞加班費的追索和計算問題引起社會廣泛熱議。有網友認為,索要加班費需要勞動者提供證據,無疑是加大了勞動者維權的難度,“想要加班費更難了。”但也有法律人士認為,這一規定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事實證據,對勞動者維權是有利消息。
對于眾多的職場人士,他們更為關心的則是什么樣的證據是有效的?如何獲得這些證據?為此,記者采訪了一些法律人士。他們提醒勞動者,一定要保留加班證據。該類證據包括考勤表、打卡記錄、加班申請表,甚至加班后打的的發票等等;另外,也可以讓同事或部門主管證明,作為證人證言。
長期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曲女士建議: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證據有很多種形式。如單位的考勤表復印件,而且至少要有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簽名,或者蓋單位公章的,還要能夠反映勞動者人數盡可能多的考勤表。在主張權益時可以以此為證,同時結合其他證據,如人證、錄音等,要求單位出示全年考勤表,作為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此外,如勞動合同、單位的工作證、出入證、工牌、寫有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章制度、通知加班的文字記錄、相關的業務記錄,以及拍照、錄音等都可作為證據進行保留。
她說,另一個現實問題就是,由于有些單位或公司管理并不規范,或者為了避免給勞動者主張權益留下證據,往往不簽合同,或采用種種形式規避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因此使勞動者收集證據、主張權益時面臨很大困難。
根據其他城市的相關統計顯示,在130件加班費案件中,有107件是在解除勞動關系后才一并提出加班費請求的,占到總案件數的82.3%.“沒有法律要求勞動者必須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而且每月考勤表必須由勞動者簽字認可,同時行政管理跟不上,造成確認勞動關系難、主張權益難等問題。”一些法律人士指出,“這涉及到整個勞動秩序、勞動關系,包括行政主管部門通力合作,如何進行法制化管理的問題。”
針對剛剛結束“中秋”和即將到來的“國慶”長假,法律人士提醒:
用人單位在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這幾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這6天屬于休息日,若這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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