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一群體勞動爭議案得調處 50余名工人獲益
近日,信陽市浉河區法院通過訴前調解和社會法庭調解相結合的方式,妥善調處了一起原告人數達22人的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并以此促成被告方解決了其他34名職工的同類糾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告諶某某、王某某等22人均系河南某紡織機械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工人,工齡從11年到23年不等。2007年1月14日,該公司與各原告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后于4月份又將各原告調入其所屬的信陽某機械制造公司,同年6月,上述22人與某機械制造公司另行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生效施行后,諶、王等22人要求河南某紡織機械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支付自1995年以來的勞動補償金,雙方多方協商未果。諶、王等22人曾就該糾紛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仲裁委以已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諶、王等22人后多次到市有關部門信訪。經信訪部門引導,諶、王等22人于2010年6月向浉河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與河南某紡織機械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支付自1995年至今的勞動補償金每人1.2萬元。另有與諶、王等22人情況相同的34名職工尚未提起訴訟,持觀望態度。該案人數眾多,矛盾長期累積而未能解決,若在司法程序中不能妥善化解,將會引發群體性上訪等不良后果。而且其他企業中也同樣存在著類似的糾紛,此案的處理結果將會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為了實現既能充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又能促進社會穩定和企業發展的雙重效果,浉河區法院決定以訴前調解的形式化解此案矛盾。
通過法院法官和社會法官相互配合,終于促成諶、王等22人與河南某紡織機械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達成給予每人一次性補償2000元的協議。同時,該公司也同意按此標準對存在同樣問題的其他34名職工予以補償。一場涉及50余人的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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