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傷殘等級定得高申請重新鑒定時早過期
2010-11-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唐某是成都某物管公司職員,工作時不慎摔傷,被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六級。在支付傷殘賠償金時,物業公司認為等級過重,申請重新鑒定,被法院否決。
唐某與物業公司于2008年5月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該公司保安。同年12月25日,唐某在雙流工作時不慎摔傷,隨后被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8天,花醫療費5萬余元。其間,經物業公司申請,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唐某作出工傷認定,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六級。
今年1月20日,雙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的勞動爭議作出裁決,物業公司應當一次性支付唐某工傷賠償金等各類費用共計11萬余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但對于這一裁決,物業公司不太滿意,辯稱,當初主要是為辦理社保才去做的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對傷殘等級沒有注意。現在看唐某的傷情恢復得挺好,原來“傷殘六級”的鑒定不公平,故于今年3月9日起訴到雙流法院,請求對唐某的傷勢進行重新鑒定,并依新鑒定結論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應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部門提請重新鑒定。而現在早已過了15日的期限,原先的鑒定結論已生效,故對物業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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