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體系是遏制欠薪根本
近年來,我國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直是社會熱點,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并組織人力,投入大量的物力、財力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積極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建筑領域拖欠工資問題的特點
建筑領域農民工欠薪問題存在兩個共同特點:一個是施工單位與施工班組 (人工費承包人,即包工頭)之間可能有一個很不規范的承包合同,也可能根本沒有,而勞動者則依據親情關系組合起來,沒有與用工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致使欠薪糾紛發生后,追討困難。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施工班組是真正的用人單位。但是,施工班組只是一個自然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單位只認識承包人,卻不認識農民工。另一個共同特點是,施工單位為了規避使用農民工的用工責任,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將勞動關系轉移到建筑勞務派遣公司。同時,建筑勞務派遣公司并沒有真正管理這些農民工,只是拿自己的資質掙錢,農民工得不到勞動合同的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障。
建筑領域拖欠工資問題的現狀
由于建筑行業勞動用工行為不規范,導致建筑領域拖欠工資問題復雜化,致使處理建筑領域拖欠工資問題往往需要多個部門聯動才能進行。比如因墊資工程導致拖欠工資的,首先應該解決資金來源問題,而解決資金來源問題要界定墊資工程的合法性,這些都是由城建部門解決的,只有解決了這些問題,資金來源有了著落,拖欠工資問題才能解決;因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拖欠工資的,還是應該由城建部門首先解決質量問題,才能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因包工頭攜款潛逃造成拖欠工資的,就需要公安部門介入才能解決問題,等等。而這一系列問題得到解決后認定勞動關系,確認拖欠工資事實又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事。因此,在發生拖欠工資案件時,經常要一級政府出面協調各個部門聯合起來處理,才能使問題得到解決,但是造成的社會負面效應已經形成,同時也造成更大的行政成本。
建筑領域拖欠工資問題的解決途徑
在以往農民工工資清欠行動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 “頑癥”,問題的徹底解決需要有法律的保障。或者說,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本途徑。
目前,我國立法對農民工工資的保護力度不夠,主要依據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規章,雖然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先后下發了一些規范文件,但有待提高立法層次。因此,可以考慮將各地好的創新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吸納為國家立法,通過立法加大對惡意拖欠工資者的懲治力度,運用立法手段建立長效機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從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方面遏制源頭拖欠。
為打擊惡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對企業惡意欠薪的問題作犯罪處理。在 《刑法》中增設 “惡意欠薪罪”,規定企業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對企業法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認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沒有必要,可以考慮將 《刑法》中原有的相關罪行進行合理修改,通過《刑法》將惡意拖欠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這對打擊遏制惡意欠薪現象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加大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力度。目前,一些地方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作為評價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的主要依據之一,對少數嚴重或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采取了清出當地建筑市場的措施。同時,制定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工商登記、企業年檢等方面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進行有效的制約,對長期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暫緩企業年檢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在施工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時,將是否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年檢條件之一。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都對遏制欠薪行為產生了積極作用,可以適當將其吸收進更高層次的立法。
在治理欠薪問題上,也不能忽略各級政府部門建立起來的聯合執法機制的作用。當前,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我國多個地方政府部門都成立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領導小組,由政府領導任組長,涉及相關行政部門為成員,并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同時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工作任務,共同處理拖欠工資問題。發生拖欠工資案件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案件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組長,由領導小組組長安排相關部門處理,并按時上報處理結果。通過建立聯合機制,一方面可以解決多個部門相互推諉問題,使拖欠工資問題能夠及時得到解決,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力度,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機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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