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派遣工堅持維權獲賠21萬元
1998年,30出頭的王偉和南京一家外事派遣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后他被派遣到一家美國公司駐南京辦事處工作。可是干了近11年后,這家公司竟然以“泄露公司機密”為由讓其走人,而外事派遣中心之后也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王偉對“指控”不服,決定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要求派遣中心支付其經濟賠償金198506元。仲裁委支持了他的申訴,外事派遣中心不服仲裁結果,將王偉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今年9月16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和第三人即美國某公司南京辦事處連帶支付被告王偉工資9910.35元、賠償金198506元以及差旅費2579元,三項相加共計21萬余元。
派遣外企工作十余載
王偉是南京人,既學有所長,又具有良好的職業修養,是一個出色的專業人才。早在1998年7月,王偉就和南京某外事派遣中心簽訂了《外派員工勞動合同書》,約定派遣其到一家美國公司南京辦事處工作。王偉一干10余年。這期間,由于工作表現讓各方很滿意,于是王偉又多次和派遣中心續簽勞動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應該是2010年6月30日。
王偉在公司工作5年后的一天, 即2003年11月26日,南京辦事處與王偉簽訂了一份保密性質的協議,該協議規定:王偉應當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兩年內保守公司所有可為其帶來商業利益的秘密,并不得為個人私利實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王偉也一直遵章守紀,盡心盡職地為公司效力。
然而,讓王偉萬萬沒有料到的是,2009年3月20日,公司突然向他發出《解聘通知》,解聘理由是王偉未能遵守規章制度,故意泄露公司機密謀取不當利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在提出解聘王偉的同時,還要求他退回辦公電腦及備份業務材料,并答應支付其3月份的工資及相應的補償金。
王偉不服,但他沒有想到派遣中心竟聽信一面之辭,于2009年4月20日也單方面解除了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緊接著,南京辦事處又以王偉遲遲不歸還公司電腦及文件為由,于2009年4月17日通知派遣中心,表示將拒絕支付所欠王偉工資和解聘賠償金。在這份書面通知中,他們定性王偉“總體上缺乏從事其工作所需的能力”及“故意違反《保密、競業禁止、禁止拉攏客戶的協議》”。這意味著為公司效力近11年的王偉,被凈身出門了。
決意維權要求索賠
公司及派遣中心的做法讓王偉氣憤至極。2009年5月11日,王偉向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裁決。市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即派遣中心單方解除與王偉的勞動合同,無正當理由,其行為構成違法,仲裁裁決派遣中心支付申請人王偉經濟補償金198506元。
派遣中心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決,將該勞動爭議案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其不支付王偉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鼓樓區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將用人方美國某公司南京辦事處追加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作為該案被告的王偉在法庭上辯稱:本案第三人在無任何法定理由的情況下,通知被告與原告終止勞動合同。被告在第三人處工作期間不存在不忠實等莫須有的指控行為。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所謂理由均不是法律認可的解聘員工的法定理由。 原告及第三人的懷疑和推論缺乏證據及法律依據,且嚴重損害了被告在業內的個人信譽。
王偉根據以上抗辯理由,在法庭上展開了反攻,他依據自己供職時享受的月薪標準,當庭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法院判決原告與第三人連帶支付自己2009年3月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以及差旅費、加班費等費用。王偉的抗辯理由竟令原告及第三人在法庭上一時語塞,難以應對。
法院認定原告違法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時,其援用的理由包括“工作表現差、拒絕遵守合法要求、態度對立。不服從上級和管理層的指示,舉止無禮、不忠實,總體上不具備從事其工作所需的能力”,以及被告未遵守規章制度,同時故意泄露供職公司機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以上事實。同時,原告對于解除勞動合同之事實依據的陳述亦自相矛盾,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足。其次,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性義務。綜合上述事實,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支持了被告王偉主張原告與第三人連帶支付賠償金訴求。
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原告某外事派遣中心與第三人美國某公司南京辦事處向被告王偉連帶支付工資9910.35元、賠償金198506元以及差旅費2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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