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女工依法保住“無固定期限”飯碗
■ 以案說法 ■
中年婦女田園應聘到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后,單位長期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3月,用人單位以田園的崗位被撤銷為由欲將其掃地出門。田園不服即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但用人單位卻正式發文解除了與田園的勞動關系,田園不服,隨后申請勞動仲裁并得到支持。但仲裁敗訴后用人單位遂將田園告上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0年9月8日,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田園的主張獲得支持。
下崗女工依法保住“無固定期限”飯碗
李自慶/文
入職4年未簽勞動合同
1965年出生的田園是南京市人,2007年7月,下崗失業的她應聘到市區某事業單位工作。盡管收入不高,但為了養家糊口,田園仍然努力工作,期待通過工作表現能增加一些工資。
田園應聘的單位隸屬于教育系統,屬于自收自支型的事業單位,由于面向中小學生出版發行輔導讀物,單位正式員工的收入不菲,但是田園卻無法享受那些優厚的福利待遇。因為單位一直沒與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除了工資待遇不高外,她的社會保險也沒有著落。
一晃4年過去,田園依舊默默地在單位努力工作,除每月1200元的工資不變,她的社會保險等相關應得待遇一概享受不到,每逢過年過節單位發獎金實物,田園得到的也與正式員工相距甚遠。
“同處一個屋檐下,境遇卻是兩重天。”這是如今許多單位聘用人員與在編人員之間的現實落差。
依法維權申請勞動仲裁
2010年3月10日,單位相關負責人找到田園,稱因單位改制加上內部用工調整,她的工作崗位被撤銷,因此無法繼續聘用她。盡管田園言明家庭困難,央求繼續留用,但卻不被單位所接受。
辛苦工作了四年,就這樣被掃地出門,田園心有不甘,她隨后將自己的遭遇向勞動監察部門做了反映,在接到田園的舉報后,勞動監察部門十分重視,并當即進行了調查核實。
3月16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田園所在單位發出整改令,要求他們與田園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規定時間段內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為田園補辦社會保險。
盡管職能部門已經及時發出整改令,但用人單位依然在3月25日做出了《關于與田園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書》。該決定書告知田園:“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限期整改令,本單位對于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見,因崗位撤銷無法補訂,愿意支付經濟賠償金,依法補辦社會保險。現正式通知你,我單位于2010年3月25日與你解除勞動關系,請你于2010年3月26日前來辦理相關手續,并領取上述費用。”
田園拿到該決定書后,當即在決定書上寫明:“我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系,不愿領取賠償金。”隨后她把決定書退給了單位。
同年4月,用人單位為田園補辦了社會保險,并通過銀行將有關賠償金等費用打到了田園的銀行卡上,總計2.5萬余元。
見單位解聘田園的決心已定,此時作為田園女兒的田翠玉再也坐不住了,她奮筆疾書,向南京市市長信箱寫信,講述母親的遭遇,希望得到市長的關注和支持。
收到這封不同尋常的求助信后,市長信箱當即做出反應,要求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法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不受侵害。田園母女也收 到了市長信箱的反饋,這更堅定了田園母女依法維權的決心和信心。
同年5月24日,田園向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事項為: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補發相關福利待遇等。
6月24日,仲裁機關作出裁決: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解除與田園勞動關系的決定書》,恢復勞動關系;為田園補繳尚未繳足的社會保險。田園要求補發福利待遇的請求未獲支持。
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狀告女工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支持了田園的請求,這使得田園的單位無法接受,于是,該單位將田園告上了南京鼓樓區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單位解除與被告田園的勞動關系。
原告在訴狀中稱:原告單位因涉及被告的崗位撤除,故于2010年3月正式解除了與被告田園的勞動關系。后被告提起勞動仲裁,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與被告恢復勞動關系。原告認為:原告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致使雙方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有權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原告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要求田園走人的態度異常堅決,但被推上被告席的田園也絲毫不肯妥協,并堅持稱原、被告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在收到勞動監察整改通知后仍違法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其行為顯屬不當。故原告理應與被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審理中,原、被告交鋒十分激烈,由于雙方分歧過大,致法庭調解失敗。
行為違法法院不予保護
2010年9月8日,鼓樓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被告田園于2007年7月入職原告單位,但直到2010年3月,原告都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據此,原、被告間應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不得隨意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
原告以被告工作崗位撤銷為由,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辭退被告的決定,缺乏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予撤銷。原告的訴訟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撤銷原告作出的解除與被告勞動關系的決定書,原、被告間恢復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本案主審法官賁小青對此案發表評論說:我國勞動法律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要求,但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規避法律侵害勞動者的利益,凡此種種,正是導致如今勞動爭議案件多發的一個主要原因。
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員工,長此以往必然會達到雙贏的結果,反之則不然。以本案為例,作為用人方,若田園一到崗,單位就與其簽訂正規合法的勞動合同,也就不會出現此后的糾紛了。
飯碗是老百姓最重要的民生訴求,讓勞動者享有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讓他們有尊嚴地工作、生活,不僅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之必然,亦是構建和諧社會之必然。正因為如此,作為用人單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切不可忽視其社會責任,任意踐踏勞動者的合法權益。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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