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余名退休職工狀告人大代表舊老板
我們系原常德市第二塑料廠(以下簡稱原二塑廠)的152名退休職工,1998年7月31日,常德市金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盛公司)兼并原二塑廠后,我們成為了金盛公司的退休職工。2008年12月4日,常德市武陵區人大代表張友富利用自己既是金盛公司股東又是執行董事的職務之便,伙同公司另一名股東王彥入(系張友富的妻子,曾用名王銀珍)將金盛公司予以注銷,非法侵占了由公司負責管理的400多萬元的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2009年5月15日,我們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區分局報案,懇請公安機關對張友富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張友富的刑事責任,武陵區分局置廣大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于不顧,包庇張友富的犯罪行為,以張友富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為由,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一、張友富故意混淆視聽,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材料,將一些不該作為金盛公司為履行兼并協議書應當支付的對價的費用計算在內,其目的就是想造成金盛公司為履行兼并協議書所支付的金額已遠遠超過原二塑廠890多萬元凈資產的假象,從而達到將436.10萬元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占為已有的目的。
1、張友富向公安機關提供的材料中只有下列費用可以計算在金盛公司為履行兼并協議書應當支付的對價之內,可以從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列支:
A、金盛公司為原二塑廠221名在職職工補交養老保險費支付的158.11萬元。
根據兼并協議書的約定,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有158.11萬元是用來為原二塑廠221名在職職工補交養老保險費的。其中148.11萬元是用來為原二塑廠221名在職職工按人平6702元(該數字為養老保險入圍的起點金額)的標準補交養老保險費的,10萬元是用來為原二塑廠221名在職職工按月工資27.75%的標準補交1998年1月至6月的養老保險費的。這兩筆費用都是從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列支的,金盛公司并沒有超出上述標準為原二塑廠221名在職職工多繳納過一分錢的養老保險費。
B、金盛公司為原二塑廠221名在職職工支付在原二塑廠工作期間的工齡買斷金224萬元。
根據兼并協議書的約定,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有224萬元是用來支付原二塑廠221名在職職工在原二塑廠工作期間的工齡買斷金。工齡買斷金的標準是每人/每年工齡買斷金536元,起始日是每個職工參加工作之日,截止日是兼并協議書簽訂之日(1998年7月31日),這筆費用是從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列支的。金盛公司在對原二塑廠221名在職職工進行工齡買斷時,金盛公司對于兼并前的工齡買斷金執行的仍然是每人/每年工齡買斷金536元的這個標準,221名在職職工的工齡總和是固定的,因此不存在金盛公司為原二塑廠221名在職職工所支付的工齡買斷金(指每個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兼并協議書簽訂之日止這段時間的工齡買斷金)已突破224萬元的說法。
C、金盛公司為原二塑廠退休職工辦理醫保支付的71萬元和為一名傷殘退休職工支付的生活費3萬元。
根據兼并協議書的約定,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有510.10萬元的資產為退休職工養老基金,其受益人為原二塑廠的退休職工(原二塑廠被兼并后成為金盛公司的退休職工),金盛公司只有使用權。74萬元開支是用于退休職工的,可以從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中列支。
2、除此之外,金盛公司支付的以下費用均不能計算在金盛公司為履行兼并協議書所應當支付的對價之內,不能從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列支:
A、兼并協議書簽訂后,社保處為退休職工發放的養老金,這筆費用不能計算在金盛公司為履行兼并協議書應當支付的對價之內,不能從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列支。
其理由是:養老金是社保處發放給退休職工的,而不是由金盛公司自己掏錢發放給退休職工的,在2001年3月份之前,社保處對于養老金的發放方式采取的是先將養老金發放給單位然后再由單位將養老金發放到每一個退休職工的手里。
B、金盛公司為退休職工補發的所謂130萬元養老金不能計算在金盛公司為履行兼并協議書應當支付的對價之內,不能從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列支。
其理由是:這筆養老金是社保處發放給退休職工的,而不是由金盛公司自己掏錢發放給退休職工的,社保處早就將這筆養老金發放給了金盛公司,但被金盛公司藉故克扣,沒有按時發放給退休職工,是后來通過訴訟才補發給退休職工的。因此,這筆費用不能從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列支。
C、兼并協議簽訂后,金盛公司為在職職工支付的工資、生活費、繳納的社保金、支付的工齡買斷金(特指1998年7月31日以后,為金盛公司服務期間的工齡買斷金)不能計算在金盛公司為履行兼并協議書應當支付的對價之內,不能從原二塑廠892.21萬元的凈資產中列支。
其理由是:1998年7月31日之后,按照兼并協議書的約定原二塑廠職工轉為金盛公司職工,是在為金盛公司服務,金盛公司就應當按照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其支付工資、生活費、繳納社保金、支付工齡買斷金,這些費用與金盛公司兼并原二塑廠時應當支付的對價沒有任何關系。
由此可見,金盛公司為履行兼并協議書應當支付的對價是892.21萬元,截止到目前為止金盛公司為履行兼并協議書所支付的金額僅為456.11多萬元,還有436.10萬元沒有支付,根據兼并協議書的約定為退休職工養老基金,其受益人為原二塑廠的退休職工(原二塑廠被兼并后成為金盛公司的退休職工),金盛公司只有使用權。
二、張友富利用職務之便實施將金盛公司負責管理的436.10萬元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一)張友富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了將金盛公司負責管理的436.10萬元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
為了達到非法占有公司負責管理的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的目的,張友富利用自己既是金盛公司股東,又是金盛公司執行董事的職務之便,伙同公司的另一名股東其妻王彥入將公司予以注銷,并通過注銷公司將由公司負責管理的436.10萬元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非法占為了已有。
(二)張友富利用職務之便實施將金盛公司負責管理的436.10萬元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征。
所謂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職務侵占罪的特征是:第一、看犯罪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自己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第二、看犯罪行為人是否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即犯罪行為人所在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其包括:⑴已經在本單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⑵本單位雖尚未占有、支配但屬于本單位所有的債權;⑶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因為單位人員如果侵占了這些財產,行為人所在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質上仍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故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屬本單位的財物的范疇。
就本案而言:
第一、張友富是利用自己系金盛公司執行董事的職務之便實施侵占金盛公司負責管理的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的犯罪行為。
張友富如果不是金盛公司的執行董事,如果沒有利用其職務之便是不可能通過采取注銷公司的手段將金盛公司負責管理的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非法占為已有的。
第二、張友富侵占的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屬金盛公司財物的范疇,該財物系?顚S茫怯脕戆仓猛诵萋毠さ模魏稳硕疾坏门沧魉没蛘紴榧河小
A、根據兼并協議書的約定,金盛公司通過兼并原二塑廠取得了原二塑廠890多萬元的凈資產,其中有510.10萬元的凈資產為退休職工養老基金,是用來安置退休職工的,其受益人是退休職工。該資產在金盛公司未注銷前由公司負責管理,反映在公司的財務帳簿上,屬金盛公司財物。
B、金盛公司兼并原二塑廠后,原二塑廠退休職工轉為金盛公司退休職工成為金盛公司的一員,用來安置退休職工的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理所當然就應當由金盛公司負責管理,屬公司財物的范疇。
根據兼并協議書第四條的約定:“甲方(金盛公司)同意接收乙方(原二塑廠)截止1998年6月30日止的在冊職工,即全民和集體所有制職工385人,其中在職工221人,退休職工164人。”金盛公司兼并原二塑廠時接收的是原二塑廠全部職工,包括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他們都是金盛公司的職工。
因此,由金盛公司負責管理的用于安置退休職工的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屬公司財物的范疇,該財物系?顚S茫凑占娌f議書的約定是用來安置退休職工的,其受益人是退休職工,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占為己有。
由此可見,張友富利用職務之便實施將金盛公司負責管理的436.10萬元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征,構成職務侵占罪。
我們已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張友富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業已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清楚,認可只有74萬元可以從510.10萬元的退休職工養老基金資產中列支,剩余的436.10萬元,張友富至今都還沒有向公安機關說明其去處,單憑這一點,張友富的行為就已構成了犯罪。張友富的犯罪事實已非常清楚,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區分局應當依法對張友富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并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晌淞陞^分局包庇張友富的犯罪行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只要我們還有一口氣,我們152名退休職工就會同張友富的犯罪行為作堅持不懈的斗爭。我們相信法律、相信共產黨、相信人民政府會為我們這群已年逾古稀、白發蒼蒼的老人做主,會依法對張友富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不會再讓犯罪分子繼續逍遙法外。
控告人:常德市金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152名退休職工
聯系人:鄒敬仁,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鐵塔巷3號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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