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塵莫及的“加班費”
節假日加班,能不能領到加班費,成了熱門話題。今年中秋和“十一”的休假被戲稱為“史上最折騰的假期”。專家指出,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力度,但超時勞動、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問題依然較嚴重。智聯招聘網曾經做過調查,去年“五一”期間,有10%的上班族需要加班,其中只有48%的加班者能夠拿到加班工資。法律明確規定的加班費,對很多人來說,可望而不可即。
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以今年的中秋和國慶假期為例,如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這4天法定節假日加班,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如果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這6天公休日加班,應當安排員工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按照《勞動法》,以月工資標準2000元計算,如果一名職工在中秋、國慶這幾天一直加班,一天不休的話,可以拿到的加班費高達2207元,比平時一個月的工資還高。然而,筆者的擔心是,這樣的權利很難在現實中得到落實。
由于目前就業形勢艱難,目前國內勞動力市場還是買方市場而非賣方市場,“保飯碗”的意識促使職工根本不愿意和單位在加班工資問題上較真兒,即便明知企業的做法不合法也忍了,幾乎沒人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加班工資難落實的問題,加班工資的條例有些形同虛設。筆者以為,加班工資之所以未落到實處,一是因為有關部門制定這項政策時,只有泛泛空洞的條文,既沒有強力推進的要求,又沒有具體的執行辦法,也沒有有效的監管機制,致使好制度變成了一紙空文。二是在操作層面,一些單位或企業缺乏執行和落實意識,不是從以人為本提升生活質量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制度,而是擔心影響固有的工作秩序,不愿把這項制度落到實處。所以,要把這一制度落到實處,需要政府的積極推進,特別是人事勞動等相關部門出臺可行的政策,要對原來的一些規定進行細化,還要補充一些硬性規定,比如應明確規定企業不執行時怎樣處理等。同時,需要各個實施單位制定具體的計劃,使之成為一種可操作的制度。
加班工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符合國際慣例。縱觀發達國家一些企業在保障員工加班工資權利方面的做法,加班工資制度不但不是企業的一種負擔,只要運用得當,它還能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從企業自身經濟利益的角度來看,其實只要經過認真的成本核算,讓職工享受加班費不會對企業贏利造成重大影響,在沒有什么經濟損失的情況下讓職工感受到企業的溫暖,這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員工來說,都無疑是一件好事。
必須指出,目前,我國正處在一個社會不斷分化的過程中,不同階層不同行業的差別很大。如果政府有關部門搞一刀切,強行推廣加班工資制度,可能會人為地增加有些部門的生產經營成本,甚至會降低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關鍵的問題在于,社會各界要對實行加班工資制度達成共識,在此基礎上,應當允許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部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探索比較可行的加班工資方案。只有這樣,才能使加班工資制度具有實際可操作性,讓紙上的權利回歸到現實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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