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面勞動”的基本內容
“體面勞動”最早是由國際勞工局局長胡安·索馬維亞先生,在第87屆國際勞工大會所作的報告中提出來的。
體面勞動包含的基本內容
體面勞動不是空洞的理想,而是實現的目標。筆者認為,現階段,體面勞動基本內涵有以下九個方面:
一是政治權利。勞動者應得到國家和全社會的尊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有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以及《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政治權利。
二是勞動報酬權。勞動者付出勞動,應得到相應的報酬,數額應不低于本地區、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應做到不拖不欠定期發放,并且隨著效益的提高而增加。
三是勞動保障權。不論國有、集體、個體私營還是外資企業,都要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
四是知情參與權。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性質、生產經營狀況、發展狀況、公司結構、重大事項特別是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等都有知情權,用人單位要定期向勞動者公開通報,并就涉及勞動者利益的決策、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出臺事先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五是發展權。對勞動者的技能、素質及個人的成長進步,用人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條件、合理的經費和相應的設施,為勞動者提供成長發展平臺,讓勞動者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六是休息休假權。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要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不得超時,國家法定的節假日應得到休息,確實需要加班應征得勞動者同意,并按規定發放加班工資或調休。
七是勞動安全保護權。企事業用人單位應給勞動者提供安全的工作設施、勞動工具和工作環境,勞動者有對自己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提出合理要求的權利。
八是就業擇業權。要創造更多體面的工作崗位,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充分尊重勞動者意愿,對勞動者提出調整工作崗位應協商滿足。
九是文化娛樂權。企業要經常組織勞動者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活動。
上一篇:“體面勞動”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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