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解讀
2010-12-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停薪留職、內退人員與新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9月14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作出的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對此規定進行了解釋。
目前,我國很多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崗位工作。杜萬華說,對于企業返聘人員來說,如果企業職工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完了退休手續,以后相關企業又返聘其到工作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員與所在單位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為返聘人員已經享有了社會保險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但是目前企業退休人員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企業在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為減員增效,讓一些職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職工又到新的企業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這個職工在新的企業里面,與企業之間就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務關系。”杜萬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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