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裁判尺度將被統一規劃
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4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情況。近年來,我國勞動爭議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數量增長幅度快、社會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圍廣、案結事了壓力大的糾紛類型。逐漸備受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為更加充分地發揮司法能動作用,統一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經過2年半的調研論證、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見后,出臺了這個司法解釋。這個總共18條的司法解釋,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司法解釋主要界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明確細化了終局裁決的認定標準,理順了仲裁與訴訟的相互銜接機制。
孫軍工說,“就社會保險引發的爭議而言,這是一個在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孫軍工介紹,針對企業自主改制引發的爭議,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其改制已越來越呈現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關部門主導。司法解釋規定,“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同時,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采取的是“一調一裁兩審”制。“一調”是指,發生勞動爭議,首先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一裁”是指,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兩審”是指,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當事人還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
為嚴格規范這一制度的運用,防止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未經仲裁便進入審判程序,司法解釋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孫軍工表示,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勞動爭議仍將是民事糾紛案件中的熱點、難點。人民法院將把對勞動權益的保護納入更為嚴格規范的制度架構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矯正勞動關系中的失衡失范現象。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人民法院也將通過司法手段注重維護企業的生存發展。
“互利共贏是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這也有利于促使企業將過去以低勞動成本為基本競爭手段的發展模式轉變為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高創新能力為基本手段的發展模式。”孫軍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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