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旦將使用新集體合同條例
2010-12-0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通過《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不得侵犯職工的勞動權益,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吳斌說,集體合同制度是《勞動法》規定的調整用人單位和職工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隨著經濟發展,用工方式走向多元化,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勞動者一般處于弱勢地位,難以爭取到公平合理的報酬和勞動條件。一些用人單位存在著協調機制不健全、集體合同不規范、履約率不高等問題。條例的制定,明確了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和完善了集體合同制度,將從源頭上維護勞動關系,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條例明確規定,由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對于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工會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共同決定勞動報酬、勞動時間等,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對于不具體的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應當每年協商,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用人單位在集體協商、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等工會可與企業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縣級以下建筑業、服務業等由工會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解決面廣量大的非公小企業建制難問題,增強集體協商和合同制度的實效性。
該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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