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忽悠的是誰?

國慶過后,人民網對員工在節假日的加班情況做的調查顯示,今年春節、“五一”、中秋加過班的網友達65%,而84%的人回答“沒有領過節日加班費”。而關于單位要求加班卻不付費的也是今年公務員考試申論的熱點之一。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10月1日至10月3日這樣的法定假日,如果加班,用人單位需支付3倍工資;10月4日至10月7日這樣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首先應當安排補休,無法補休再支付2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王文珍研究員介紹說,對于勞動者反映的“沒領到加班費”情況,應具體分析。
其一,法律規定,法定假日的加班費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如果在半年內不補休的,再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現在國慶長假剛結束,究竟能不能領到加班費、能領多少,還不可簡單地下定論。
其二,黃金周對一部分人而言是假期,對另一部分人則是一年中最繁忙的工作時間,如旅游、交通、餐飲等行業。還有一些特殊行業,一年到頭都必須有人值班,如銀行、環衛、新聞、供水供電等。這些行業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特別是其中4天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補休不論對用人單位還是對勞動者,都是更適宜的。
其三就是,勞動者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已經覺醒,但用人單位仍只盯著賺錢,不管是否有必要都安排勞動者加班,并且不愿支付加班費、不愿安排補休。這種情況目前在中小企業比較普遍,也是需要今后加以改善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用人單位會在節前給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量的額外收入,勞動者通常稱其為“過節費”,但在勞資雙方發生糾紛、勞動監察介入時,用人單位則解釋其中已經包含了加班費用。對此,用人單位有必要把工作做得更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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