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類案件的司法統計分析
當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事業單位勞動用工制度的不斷完善,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雙方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勞資矛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各種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復雜化、多樣化、上升化的特點。而因勞動爭議糾紛引發群體上訪的案件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同時伴隨著2008年《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相繼實施,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不收費及訴訟每件僅收10元,從而各種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幅度增加。而此法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和違法成本,給舊有的勞動用工體制帶來了較大沖擊,社會勞資關系面臨重大調整,勞資糾紛急劇增多。這種狀況是新舊法交替,新法實施“振動期”的正常現象,但是由此而對社會和諧穩定可能造成的影響不容忽視。認真研究分析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原因,并有針對性采取措施進行預防,對于減少勞企雙方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努力構建和諧社會,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及時正確地處理此類案件,筆者對愛民區法院近四年來的勞動爭議類案件進行了歸納分析,并提出處理此類案件的一點拙見,以盡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勞動爭議案件呈現現狀及新特征
從上表愛民區法院這四年來受理的勞動爭議類案件來看,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勞動爭議糾紛呈多元化和復合性趨勢。既有正式職工與企業之間的爭議,又有聘用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的糾紛;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多為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在本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大部分的勞動關系雙方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既有因鑒定、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又有因工資報酬、保險、福利、醫療、工傷等待遇不能落實引起的爭議,也有對辭職、辭退、開除等處理決定不服引發的爭議;還有因勞動者戶口、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辦理等因素引起的勞動爭議。
(二)群體性勞動爭議上升,沖擊社會穩定。特別是拖欠工資、內退下崗職工的生活待遇、企業改制中富余人員的安置補償等帶有普遍性的勞動糾紛引起的訴訟,其主體可能是幾人、幾十人甚至上百人。這類糾紛涉及的人數多、影響大,當投訴得不到及時解決時,就容易釀成打斗破壞企業財產的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三)涉及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大。一是查證難。由于當事人大部分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和工作年限、工種、工資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都無據可考。因勞動關系具有主體上的平等性和履行上的從屬性,決定了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有關證據材料大多數掌握在用人單位一方。在訴訟中,用人單位往往只提供對其有利證據,勞動者則因對自己的主張無法舉證,給法院的查證工作帶來了難度。二是適用法律難。勞動爭議案件涉及《勞動法》、《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及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同一問題,不同時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規規定,因而適用起來存在相當大的難度。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進入訴訟之前,有的已先行經過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調解,雙方矛盾比較激化尖銳,分歧較大,調解難度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三是執行難。由于這類案件往往人數比較多,勞資糾紛影響到工人的基本生存問題,且許多經營者為逃避債務,隱匿藏身。有的企業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企業難以拍賣,再加上企業本身情況混亂,造成案件的執行困難。
二、勞動爭議類案件持續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近年來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革,未能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集體企業改組、改制、改造的力度不斷加大,部分事業單位為精減機構提高工作效率,也裁減了富余人員,如允許企事業單位職工停薪留職、“下海”經商,有的則作下崗、待崗、輪崗處理,由此引起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由于未按法律和政策規定來處理勞動關系,從而引發勞動爭議甚至是群體性勞動爭議。
(二)勞動合同履行不規范,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條款簡單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資報酬、合同期限、“三金”繳納等有關規定含糊其辭,有的故意回避應承擔的義務,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用人單位直接不簽訂或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部分企業存在大量事實勞動關系。部分民營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使用勞動者的現象非常普遍,但在具體用工過程中,勞動者尤其是季節性、臨時性的外地打工者,并未與用工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勞動工資、工作期限、福利報酬和勞動保障條件等,一般都是口頭承諾,未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在實際勞動中就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易產生各種爭議和糾紛。
(四)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在起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為落實工傷事故待遇引起的糾紛占一定比例。由于許多企業勞動安全措施不足或對工人安全工作教育不夠,致使工傷事故時有發生。再加上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工人繳納保險,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付賠償款,導致受害者的傷亡待遇得不到解決,還千方百計拒絕承擔責任或推諉責任,從而引發紛爭從而引起糾紛。
(五)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維權司法救濟手段增多。隨著《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實施,使勞務工的維權司法救濟手段逐漸增多,維權成本大大降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放寬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起算日的規定,并規定了仲裁時效中斷和中止情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降低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費用,減少了維權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和訴訟案件的大量增多。
(六)勞動行政執法和勞動仲裁先行解決糾紛難度加大,轉入訴訟程序案件增多。目前在勞資糾紛高發的情況下,勞動執法和勞動仲裁力量越發顯得相對不足,有些執法機關解決糾紛的工作方式仍略嫌粗放。加之勞資糾紛案件日趨復雜,處理難度增大,特別是由于新法實施時間較短,有關執行細則和司法解釋還未出臺,法院、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在一些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還存在某些認識偏差,尚未形成統一的評價標尺,勞動者往往不服行政監察和仲裁處理結果。這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工作難度,使勞動監察和仲裁部門先行化解矛盾的工作效果顯現瑕疵,相當一部分案件轉入法院訴訟程序。
三、處理勞動爭議類案件的幾點建議及司法對策
(一)加大《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倡導合法用工,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律意識。目前,在相關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尚不完善,《勞動合同法》存在被誤讀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和執法機關應該加大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力度,注重貫徹平等保護原則,從源頭上維護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減小社會震蕩。各有關部門要繼續組織專家團,深入街道和廠區開展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等活動,就《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等法規進行廣泛宣傳引導;編寫并普發《勞動合同法》學習讀本,幫助正確解讀法律規定;要加快設立勞動合同法咨詢專線,對有疑問的企業或勞務工進行合理引導;制定更為詳細、不同工種的格式化合同供企業參考使用,提高合同的履約率;加大對企業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指導企業健全勞動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企業工資監控系統和企業網上申報系統,促進企業依法管理;加大對欠薪企業的打擊懲處力度,促進企業合法用工。
(二)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充分發揮各種力量的協調作用。妥善化解勞資糾紛,建立和諧穩定的社會勞資關系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特別是各有關職能部門群策群力,充分發揮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勞動爭議。分流和快速化解增長迅猛的勞資糾紛,努力爭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層。一是要進一步增強工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積極作用,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政府部門應及時督促其及時組建,并加強對工會組織的培訓和指導,幫助工會積極發揮調解作用妥善調處糾紛;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積極做好本轄區的勞動爭議糾紛,特別是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工作,努力維護正常的勞動秩序;三是勞動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政監管職能,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嚴格查處;四是勞動仲裁機構要積極引導勞資雙方盡可能采取協商辦法解決糾紛,對于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存在的問題積極與法院協調溝通,統一裁判尺度,盡量減少進入訴訟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五是法院要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繼續完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綠色通道,落實各項涉勞案件司法為民措施,加強對新型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研究,切實提高審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能力,確保及時公正地審理好勞動爭議案件,并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促進健全勞動爭議案件聯調機制,努力發揮法院作為解決糾紛最后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同時,各有關職能部門還要注重加強協調互動,共同構建起我區勞資矛盾糾紛解決體系。
(三)法院對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謹慎受理,并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工作組解決糾紛。當前,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引發當事人上訪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國營、集體企業破產或改制引發的職工安置補償、社會保險等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社會保險費引發的糾紛;參照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管理等人員,因團體單位體制改革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于執行國家房改政策及繳納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糾紛等,此類糾紛涉及面廣,且涉及政府政策的實施,人民法院接到這類案件時,應主動向黨委、政府報告,以便有關部門掌握情況,做好維穩工作,并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工作組解決糾紛或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
(四)人民法院應依法慎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案件逐漸呈現出數量大、涉及當事人多的特點,且勞動關系雙方以利益沖突為主,矛盾較為尖銳,涉及法律關系非常復雜,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群體性上訪等不穩定事件發生。因此,人民法院要選派業務知識較強、審判經驗豐富、善于做調解工作的法官,相對固定組成合議庭,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判人員一方面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吃透精神,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和審判能力,對復雜疑難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另一方面要找準雙方爭議的焦點,積極會同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深入細致的再調解。對調解不成的案件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及法律文書充分扎實的說理來說服雙方,既公正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使勞動者過分要求得以遏制,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邀請熟悉勞動政策法規、富有處理勞動爭議工作經驗的人民陪審員作為專職勞動爭議案件專職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發揮其橋梁作用,拉近法院與群眾的距離,減少審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增加調解可能性。
(五)循序漸進地推進全區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減少和預防糾紛。近年來,愛民區加快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許多技術水平低、產業關聯度不強的企業面臨生存與發展的嚴峻考驗。《勞動合同法》實施等多層考驗,很多堆量出口、產品附加值和利潤都不高的企業受到較大沖擊,勞動密集型企業大量外遷,也有的企業資不抵債關門倒閉,還有一些企業外遷過程中為躲債違法棄廠逃匿。這引發了大量的勞資糾紛,因此導致的系列欠薪、欠債等法律和社會問題卻應引起足夠重視。建議區委區政府結合國際國內情勢變化,充分考慮全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現狀,循序漸進地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給企業預留更合理的發展緩沖期,減少和預防勞資糾紛。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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