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稱:聽證代表不“給力”
我國的多方聽證制度的實行是為了更好反映群眾及社會各團體的聲音,以便適用更科學、便民的法規。聽證代表也應該盡好職責,做好本分。
“深圳地鐵票價能否做到公益至上?”針對深圳地鐵票價方案公開后外界的種種質疑,深圳官方和地鐵公司始終保持緘默,民間自發地組織了一場聽證會。
在這場聽證會中,官方、企業代表和專家代表早早便以各種理由婉拒出席,而原本部分表示要參加的消費者聽證代表,除胡書亮之外,最終也沒有赴約。參與聽證的人大代表黃翔則以旁聽身份到場。
不過,當日民間熱心于公共服務的市民仍踴躍參與,并提出多個有別于聽證方案三套調價方式的方案,希望僅有到場,并有發言機會的聽證代表把意見送到聽證現場。今日下午,地鐵票價正式聽證會將在五洲賓館舉行,市民通過媒體呼吁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等在內的聽證代表,在這場涉及百萬人出行方式的公共定價中,不要只顧“和稀泥”。
“一票制”民間呼聲較高
在民間聽證會,市民給出的幾套方案里,有一半都支持采用2.4―3元的一票制和實施月票制度,并建議用深圳通坐地鐵和坐公交一樣,能有相同的折扣。“根據材料公布的數據,2009年,北京里程230公里,成本15.2億元,深圳全長不到22公里,成本是7.2億元。以不到北京十分之一的里程,卻耗費了比北京高五倍的單位成本,這合理嗎?如果不合理,為什么要進行票價彌補運營成本?”市民金洪鋒說。
金洪鋒測算,以3月一票制的標準計算,加上資源性收入如廣告等對成本的彌補,最后得出來的虧損值,三年平均值是0.8億元、1.87億元和1.27億元。“這說明在2007年到2009年三年期間客流非常穩定的情況下,平均虧損每年不到兩個億。政府的財力完全可以承擔,為什么還采用合理分擔的原則?”
勞資論壇發起人吉峰也支持一票制。他提出,深圳1400萬人口,有1000萬人在原關外,乘坐線路長,且多數人都是拿最低基本工資,負擔不起動輒近十元的票價,而一票制則有利于拉近原關外和關內的距離,實現特區一體化。
不過,也有市民認為“一票制”對企業和政府而言過于理想化,難以在深圳實現。因此建議選擇相對折中的辦法,即在發改委給出的三個方案中,將方案一和方案三結合,即將最便宜的起步價和最便宜的里程價結合,6公里/2元起步,往后每10公里加1元的里程價。
“聽證會代表發言不要軟塌塌”
“這次地鐵定價有四大背景要考慮進去,一是對于像深圳這樣規模龐大的城市,地鐵是要解決交通擁堵問題,如果建了卻不鼓勵大家使用,則和大原則背道而馳;二是民生幸福就是讓老百姓的出行成本在其整個收入結構里,不僅不能超過某個比例,而且還要盡可能降低比例,讓他有更多的錢享受更高消費,如文化消費等;三是在各種交通方式里,地鐵是最低碳、最生態的一種,多人坐才能體現深圳要建設生態城市、低碳城市的定位;四是沒有地鐵,就很難做到“在關外居住在市內上班”,不可能實現真正的特區一體化。”知名民間觀察人士、因特虎三劍客之一金心異說。
同時,他特別呼吁今日參與聽證會的代表,發言時“不要四平八穩,希望觀點很清晰”。這一觀點受到很多人支持。民間環保人士廉海生說,聽證代表要代表消費者說話,不要軟塌塌的。
“大運會之后才適合調價”
在推出民間調價方案后,也有不少人支持推后定價或調價。人大代表聯絡員敖建南說,目前地鐵還處在建設階段,不僅很多市民并未享受到服務,預算、決算也還沒有出來。以現有數據,并沒有科學依據,如調價法理不足,民心不服。
“大運會以后,深圳地鐵總里程將超過規劃的50%,運行成本基本上成熟了,這時再組織聽證才是可行的。”同時,敖建南認為,政府在考慮這個定價時要充分考慮乘坐群體的收入狀況、消費狀況,還沒建好就開始向市民要錢,必然會造成市民的一些聯想。
而據記者了解,以往深圳聽證會之后,出現過二次聽證或聽證之后暫緩調價的情況。
超300人企業必簽集體合同?
《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草案)》部分爭議條款被刪
免了
日前,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進入二審程序。草案稿顯示,此前有可能導致企業工資成本上漲70%的爭議條款已經被刪去,而原本要求工資調整每年至少協商一次的條款亦被替代為“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深圳389萬人已簽集體合同
集體協商制度是西方市場經濟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一種主要方式,是通行的國際慣例。1994年,深圳在全國率先推行集體協商制度,但一直以來都被人指責為“一紙空文”,直到2007年后,集體協商制度在深圳的發展才進入快車道。最具標志性的事件是2008年鹽田國際集裝箱碼頭集體停工通過集體協商得到解決,以及世界500強之一的沃爾瑪8500名員工簽訂集體合同。
用理性維權的方式迅速得到勞務工的歡迎,被認為是最直接、最理性、最有效的維權方式。截至2010年6月,深圳市累計有38681家用人單位通過集體協商簽訂了集體合同,涉及員工389萬人。
深圳的集體協商制從先行先試走向創新發展,專家表示,集體協商是解決勞資糾紛、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的新途徑,是建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和利益共享機制的重要方式。
集體協商不必每年至少一次
隨著深圳集體協商機制作用的逐步發揮,以及國家對于集體協商機制的大力推動,2008年,深圳將集體協商制度立法提上議事日程,正式列為立法調研計劃,并于2009年成為立法計劃。
2010年1月1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對《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進行了一審。這個第一稿(簡稱“117版本”)中對必須要簽訂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了限制,明確在勞動者人數達到30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人數在300人以下但1/2以上勞動者要求簽訂集體合同等4種情況下,必須簽訂集體合同。
2010年8月1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就《條例》公開征集意見和建議。公開意見稿(簡稱“813版本”)在不少層面上有了重大創新,比如“用人單位50%以上的勞動者工資低于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0%,且用人單位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上一級工會可以直接向該用人單位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
這一條款一石激起千層浪,香港工業總會專程赴深進行座談,沃爾瑪、富士康、日本理光等20多家而企業及行業協會寄來了建議材料,而日本共同社還報道稱,條例中某些規定可能要求企業工資上漲70%,將這一條例推上了國際輿論的風口浪尖。
另外,813版本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就工資調整事項與勞動者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每年至少協商一次。
這兩大條款成為當時最受爭議的條款。而在9月26日提交審議的草案修改稿(簡稱“926版本”)中,這兩大爭議條款都已經不見蹤影,前者完全被刪除,后者被替代為“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這意味著集體協商1―3年進行一次均合法。
據悉,此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926版本共有69條,其中62條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作了重新擬定或修改完善。
嚴防最低工資標準成最高標準
和條例最初的117版本相比,926版本放松了不少。117版本規定,“3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簽訂集體合同”,在此次的926版本中,這一硬性規定已經被“協商達成一致”所取代,如果一次協商不成,還可以再次協商。
據了解,一直以來,深圳都存在著加工企業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最高工資標準,工人通過多加班加點獲取加班工資增加收入的情況。為避免在集體協商中企業堅持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926版本提出,除非企業遇到破產重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用人單位20%以上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且在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用人單位仍然堅持以該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視為虛假協商行為。”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委主任傅倫博明確表示,地方最低工資標準是地方政府參考本地區生活水平規定的勞動者維持生活的最低收入標準,是不需要進行協商的。“如果企業經營確實遇到嚴重困難,可以理解;如果企業正常經營,而且還有較高的盈利,仍然堅持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一線工人的最高工資標準,并以此作為協商條件,就不符合利益共享的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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