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崗,老板問過你了嗎?
2010-12-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09年9月,張某被某機械制造公司聘為工程師,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張某月薪為2100元,工作崗位為產品設計。張某只工作了10個月,公司就突然宣布因產品結構調整將張某調至車間。張某不服,多次與公司交涉無果,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現,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該公司在未與張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做出變更張某工作崗位的決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據此,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單方面變更張某工作崗位的行為無效,應及時更正。
企業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做出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決定。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企業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其決定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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