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勞動糾紛 調解或許更好
總工會:計劃用3年時間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裁”前調解
“真是太壞了,不僅拖欠工資,還要拖延訴訟賴到底,一而再,再而三地損害勞動者的權益,這樣的用人單位難道就沒有辦法懲治嗎?”日前,武侯法院通過41起官司掌握到用人單位“拖訴”的事實見報后,不少讀者憤怒地給黨報熱線962211打來電話,呼吁社會各界商討應對之策,還勞動者一個公道。昨日下午,記者對成都的部分法官以及成都市總工會進行了采訪。
市民
希望出臺措施懲罰拖訴企業
“遲來的公正等于非公正!當月應該支付的工資居然通過仲裁、訴訟、執行三大環節,被用人單位一拖就是1年多,能執行下來錢還算好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轉移處置財產,導致勞動者贏了官司卻拿到法律白條,這又如何是好。”昨日上午,市民朱弈憤怒地表示,現在一些小公司小企業管理混亂、用工非常不規范,一旦遭遇勞動爭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不是快速和諧化解糾紛,維護勞動者權益,而是想方設法通過拖延來規避責任、減少自己損失。“法院調查的這個現象不在少數,不少勞動者都上過這個當。有關政府部門應該積極應對,出臺應對之策。”
“就是因為仲裁和打官司耗時耗力,很多勞動者特別是外地勞動者耗不起,欠錢少一點的就自認倒霉,助長了不良用人單位的氣焰。主管部門應該加強用人單位的教育和監管,積極出臺舉措,及時通報拖訴的單位并予以懲罰。”市民劉鳴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法官
禁止律師為拖訴“出謀劃策”
昨日下午,記者采訪了成都法院的一些法官,他們表示,根據以往審理案件的經歷,他們發現不少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在訴訟中起負面引導作用。“在用人單位惡意拖延訴訟的案件中,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因素較為突出,不排除是他們出謀劃策讓用人單位用貌似合法的方式拖延支付勞動者報酬。許多案件因有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參與使問題更加復雜化,法官處理難度不減反而明顯增大。因為用人單位起訴的目的就在于‘拖’,根本就沒有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誠意,而勞動者多為外地人,卻因遲遲不能拿到相關費用又與用人單位容易形成嚴重對立,使矛盾不斷激化,導致法院調解極為困難。”
法官還透露,根據梳理,“拖訴”的不良用人單位大多為中小私營企業,經營范圍集中在建筑、物業管理、電信科技、房屋裝飾等行業。法官表示,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建議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多做息訴止爭工作,積極動員用人單位選擇非訴渠道解決糾紛,并加大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非正當履行職責行為的懲戒力度,嚴禁在“合法”拖訴上積極為用人單位“出謀劃策”、幫倒忙想歪方,使簡單問題復雜化。
對于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者聯系方式導致法院送達周期延長的問題,有法官建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仲裁決定中,載明雙方住址、聯絡方式等詳細信息,“這樣可較好解決因信息不清影響送達問題。”
總工會
調解解決勞動糾紛
“我們早就注意到這個問題了,一方面,用人單位惡意拖延訴訟損害勞動者權益,另一方面,訴訟后,勞動者贏了官司丟了工作,代價太沉重。所以我們正在致力于勞動爭議調解工作3年行動計劃。”昨日下午,成都市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古勇奇表示。
“我們的計劃是用3年的時間,讓街道、工業園區、鄉鎮、村(社區)和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規范建立起來并充分發揮作用。”古勇奇說:“近年來,勞動爭議糾紛不斷增加,仲裁部門和法院都不堪重負,且通過仲裁和審理的方式來解決勞動糾紛不是一個好的方法,所以我們希望通過這個計劃,讓調解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讓絕大多數的勞動糾紛用調解的方式進行解決。”
“多一道調解程序,用人單位同樣可以調解不成再走仲裁和司法程序,這不是又多了幾天甚至更多的拖延時間嗎?對于勞動者,會不會雪上加霜呢?”面對記者的質疑,古勇奇稱,這不是問題,專門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是大調解的一部分,不過卻有自己的特色,會起到一個很好的化解矛盾作用,畢竟在中國,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喜歡上法院解決問題。
陳暢 本報記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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