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命喪廚房,餐廳賠償11萬
2008年9月,巫山縣一女廚師因提出分手遭到男友的殺害。留下四名幼兒需其母親照顧。案件發生后,廚師的家人將其所服務的休閑屋餐廳告上法院。認為女廚師之死餐廳需承擔責任。經過兩年的訴訟斗爭,案件的審判結果終于浮出水面。到底餐廳要不要負責呢?我們就來看看法院的解釋吧。
餐廳發生浪漫命案
2002年,丁某等3人在巫山縣城經營了一間休閑屋,并以丁某的名義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2008年7月,巫山縣曲尺鄉農婦楊某應聘到該休閑屋,從事廚師工作。
據悉1997年,楊某和曲尺鄉青年黃某同居生活,生下4個孩子。2007年,黃某突然離家出走,對“妻”兒不管不問。而楊某進城務工不久,便與一余姓男子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后來,楊某向余提出分手;但余某不愿意,并產生了殺害楊某的念頭。
2008年9月10日下午5時許,余某來到楊某上班的休閑屋,抽出隨身攜帶的尖刀,朝楊某胸部刺去。余某隨后逃離現場。事發后,楊某被送到縣醫院搶救。12日,楊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起訴雇主賠損失
2008年底,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去年2月12日,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余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女兒被害,撫養4個未成年孩子的重任,就落到楊某母親孫某的肩上。兇手雖然被判刑,卻沒有賠償能力。不久,孫某以4個外孫(女)的名義,將女兒楊某生前的雇主丁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但雇主丁某等人認為,楊某是因感情糾葛,被他人刺殺致死的,并非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雇主還辯解說,楊某遇害時已離開工作場所,是在其他的公共場所遇刺的,因此,他們不應擔責。
休閑屋被判賠11萬余元
上月底,市二中院二審審理查明,楊某生前在丁某等人共同經營的休閑屋從事廚師工作,是不爭的事實,雙方已形成雇傭關系。同時,法院認定,楊某是在其工作的休閑屋里被刺身亡的。法院認為,楊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范圍內,遭第三人(余某)侵害的,故死者家屬要求雇主丁某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于是,市二中院終審判決,由丁某等人賠償楊某4個子女共計117765元。
法官說法: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遇害 雇主應承擔責任
雇員被他人傷害,雇主為啥要擔責?昨天,市二中院承辦法官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還規定,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即可向本案兇手余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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