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墜樓身亡,公司被判未盡保護義務
炊具公司員工曾某在午飯后回宿舍休息時,發現遮陽窗的薄膜被風吹開,遂爬到窗外想拉回來。不料所踩得采光板因承力不足碎裂致使其墜樓身亡。曾某家屬以其公司員工宿舍不合標為由起訴炊具公司要求賠償43萬元。
曾某于2001年開始在蒼南的一家炊具公司打工,公司安排曾某住在公司二樓的員工宿舍。2009年7月28日中午,曾某吃完午飯,并喝了點酒后,就回宿舍休息了。午休期間,曾某發現宿舍窗戶上沿遮陽的薄膜被風吹開,就爬出窗戶去拉薄膜,不慎踩碎塑料采光板墜落到一樓倉庫,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該炊具公司支付了曾某的醫療費1038元、尸體冷藏及火化費4895元。
曾某的家屬認為,公司提供的集體宿舍,條件過于簡陋,且與倉庫、廠房在同一座建筑內,其透光板嚴重老化,存在著安全隱患,且公司未盡到其應盡的安全防范義務,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使其在身心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炊具公司賠償43萬余元。
炊具公司認為,他們提供的宿舍符合安全標準,曾某的死亡是其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公司的過錯造成的。曾某擅自搭建遮陽棚,并在酒后擅自攀爬,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擅自搭建遮陽棚、擅自攀爬的行為應有判斷和認知能力,但其未作出正確的判斷或者是酒后無法正確判斷而導致死亡結果,公司已經盡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曾某在午休期間于酒后實施了高度危險行為,擅自爬出窗外拉遮陽薄膜,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曾某屬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能預見其實施酒后攀爬窗戶走上工棚行為的危險性,但因其疏忽大意和自身的原因沒有預見而發生事故,故其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曾某作為涉案炊具公司的員工,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員工宿舍,公司應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現曾某居住的員工宿舍窗戶下端與倉庫工棚相連,加之窗戶可自由開啟,炊具公司應當預料到室內人員會通過窗戶到達工棚,但未對窗戶的開啟予以限制或予以危險性警示,且炊具公司在安全檢查時也未能及時發現曾某居住的員工宿舍窗戶外搭建遮陽棚所致的安全隱患,故炊具公司在員工宿舍管理方面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最后法院確定死者家屬合理損失為570716.75元,炊具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酌定為30%,即171215.03元,扣除已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用5933元,余款為16528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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